四川巴中,一男子不知廉耻,把婚姻当儿戏,和谁都能搞在一起,有人还心甘情愿爱上他!他和原配见面20天就闪婚,还入赘女方家,二人相处了几年,喜新厌旧,逐渐不喜欢妻子了,转身搭上女邻居,双方异地同居生子!被妻子发现后,不认错,还争吵不休,之后闹到报警,男方构成重婚罪!
(来源:新黄河)
男子刘先生到了适婚年龄,家人急着让他结婚,又半天找不到老婆,急得团团转。为了早些成家,他家人说不管娶女子回来,还是招出去做上门女婿,都无所谓,只要有个女人愿意跟他,有个家就行!
幸运的是,女子罗女士的亲属了解到刘先生是单身,就牵线搭桥,约了个时间,将罗女士和刘先生拉到一起,见了个面,看看双方能不能瞧上对方。
结果罗女士一见刘先生,见他长得挺帅气,说话嘴也甜,一下子就被吸引住了,刘先生觉得对方也不错,二话不说,一拍即合,他们就决定交往,开始谈恋爱。
实际上,罗女士和刘先生还是同一个镇上的人,两家离得较近,谈恋爱也比较方便,之后的日子,他们三天两头在一起聊天,打算慢慢的了解对方。
农村和城里不一样,一旦谈到对象,不会打持久战,就算两个年轻人不急着结婚,亲属就火燎火燎地催促,没有人能抵挡得住这种“逼婚”模式。
当时,刘先生家人比罗女士家人着急,担心儿子讨不到老婆,想赶紧找个下家结婚生子,早早抱孙子。
为此,二人谈了仅20天,双方家人就催着结婚把证领了,刘先生入赘到女方家,把姓氏改成了“罗”,办婚宴时,场面壮观,周围人都觉得他们一定很幸福!
结婚之后,二人各自外出打工,聚少离多,感情没了,罗女士也挺好的,只是拼命赚钱养家,且认为丈夫和自己一样,从来不多想,而罗先生就不那么规矩了。
由于长期见不到妻子,罗先生耐不住寂寞,和罗女士家的女邻居勾搭上了,两个人胆大包天,偷偷地跑到异地同居多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连孩子都生下来了。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原配妻子罗女士听说丈夫找了个第三者,还是自己的邻居,她就想亲自看一下,坐车赶往丈夫打工的地方。
在丈夫工友的帮助下,罗女士终于发现了二人同居的出租屋,推开门后,眼前的女子正是熟人,然后就对方吵了起来。
在争吵过程中,刘先生不护原配妻子,反正而和闫女士站一条钱上,气得罗女士和刘先生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最终闹到报警。
聚焦整个事件,刘先生确实犯了一个巨大的错误,不爱罗女士了,可以提出离婚,离婚后再找别的女人结婚也行。可是,他偏偏偷着找人同居生子,而且找人女人还是罗女士的女邻居,让人家以后怎么做人?
从道德上讲,刘先生真的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也触犯了法律,因为他婚内出轨同居生子,妥妥的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构成要件上看,一种是法律重婚,即没有离婚,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二是事实重婚,就是没有二次领结婚证,但是长期稳定共同居住、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生育子女,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此类行为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在该事件中,刘先生和邻居闫女士同居生子,是在罗先生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进行的,构成了事实重婚,完全属于“有配偶而重婚”。
对于闫女士而言,她明知刘先生是罗女士的上门女婿,人家夫妻二人没有离婚,还故意与刘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子,破坏别人家庭,属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二人均构成重婚罪,本罪法定最高刑期2年,法院结合二人多年重婚、生育子女、破坏原配家庭等情节,分别判处实刑,刘先生判一年八个月,闫女士判一年三个月。
重婚罪关键司法解释〔1994〕10号批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当然,单纯出轨、短期同居不算犯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区分出轨与重婚罪的核心边界。该事件中,刘先生与闫女士长达几年的同居生活,工友都认为是夫妻,所以必须按重婚罪处理。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新黄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