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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36岁女子7月28日收拾出家中存放的6个变质桃,懒得走楼梯下楼,借9层

北京通州,36岁女子7月28日收拾出家中存放的6个变质桃,懒得走楼梯下楼,借9层楼道敞窗先后6次抛到地面,果肉四处飞溅,险些溅到路过行人,警方接报警后查监控走访,7月30日上门锁人,女子如实供述,8月5日媒体披露:女子涉嫌高空抛物罪被通州分局刑拘。

崔某这次被警方锁定,并不是通州第一次处理类似事情。时间往前推到2020年9月27日上午,通州某小区的王某某也嫌搬东西下楼麻烦。

王某某住在5层,家里有一批拆下来的木板需要处理,正常做法是搬到楼下再清运,王某某却直接从阳台往下扔。11块木板先后落向小区人行步道,总重量达到9.3公斤。

楼下没有人员伤亡,但检察机关后来到现场勘查,对楼层、落点、木板重量和居民通行情形逐项核实。

2021年3月1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这起案件后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介绍为北京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王某某案反映的判断标准很实际。楼下没人被砸中,不等于没有刑事风险。司法机关会看物品、楼层、落点、附近人员活动和抛掷次数。

崔某案里,桃子和木板危险程度不同,但9层楼道窗口、连续6次、楼下有人经过,这些事实需要合并判断。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通州后来还有一件处理结果不同的案子。2024年1月,赵某居住在通州某小区二楼。楼下底商音乐培训机构营业时产生声音,赵某觉得休息受到影响,一时生气,把一块瓷砖从二楼室外露台扔到店门前的非机动车道。

公安机关接警后将赵某传唤到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通州区检察院认为赵某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但综合赵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况,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理。检察人员继续查找行政处罚依据,发现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已明确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2024年4月23日,通州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

5月16日,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对赵某罚款500元。最高检后来披露,这是北京市首次适用地方性法规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这个案件说明,同样是高空抛物,楼层、物品、后果、到案表现不同,处理结果也可能不同,不能在侦查阶段提前替法院下结论。

到了2025年11月,通州又发生一起因为图省事引出的案件。11月13日8时许,梨园派出所接到报警,某小区楼下出现废弃空调冷凝水管。民警调查发现,小区在11月5日至12日刚进行过废旧管道更换,居民又提供了一段施工视频。

画面中,42岁的施工人员李某被安全绳吊在27层外侧作业,拆下水管后没有按规范向地面传递,而是直接丢了下去。水管最后落进绿化带,距离行人通道约10厘米。

民警当天锁定李某并抓获。李某交代,废管如果放回楼道再往下运,需要多花时间,所以选择直接抛下。

通州警方随后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李某刑事拘留。这个理由和崔某案里“懒得下楼”的说法接近,差别主要在物品和楼层。

回到2026年7月28日的崔某案,刑事拘留只是刑事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并不等于法院已经判决有罪。后续是否起诉、如何定罪量刑,要看证据和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已经足够清楚的是,处理几只水果、几块木板、一截水管,正常搬运只多花一点时间,从高处直接往下扔,却可能让一件生活琐事进入刑事程序。

信源:通州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