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河北安国一男子在麦田边搭讪女邻居,两人进入小树林发生关系,谁知女邻居直接将男子告上法庭,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判决结果出人意料。
事情是这样的。有个男的,在麦田边溜达的时候碰上了女邻居,估计是平时就认识,就上去搭了几句话。也不知道俩人具体聊了啥,反正聊着聊着就进了旁边的小树林。再后来,俩人在小树林里发生了关系。
如果事情到这儿就完了,顶多算是邻里之间的一段不光彩的插曲。可没想到,事后这女的直接报了案,把男邻居告上了法庭。她说自己是被强迫的,男的这是强奸。
这一下,性质可就全变了。
法庭上,俩人各说各的理。女的一口咬定自己是被胁迫的,说自己当时根本不愿意。男的则满脸冤枉,说俩人明明是你情我愿,她当时也没反抗,怎么事后翻脸不认人呢?
这种事儿最难办的就是在这儿。小树林里头没监控、没证人,除了他们俩,谁也不知道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法官也不能光凭谁嗓门大就信谁,得看证据。
法院审来审去,最后给出的判决结果是判了男的强奸罪,而且刑期还不轻。
很多人听到这儿可能就想不通了:不是说没证据吗?怎么就判了?
咱们得先搞清楚,法律上认定强奸,核心就一条——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不是说女的没喊没挣扎就不算强迫。很多情况下,女方可能是因为害怕、因为懵了、因为对方是熟人不好意思撕破脸,当时没敢剧烈反抗。但这不等于她心里是愿意的。
法官判案,不光是看事发当时女方有没有喊叫挣扎,还得看事后的反应。这女的完事儿转头就去报了案,说明她打心底里不认可这事儿。如果真是你情我愿的偷情,正常人谁会主动去公安局把自己搞成强奸案的受害人?这不合常理。
另外,这俩人虽然是邻居,平时认识,但这恰恰不能说明什么。熟人作案反而更隐蔽,很多女性面对熟人的侵犯,第一反应不是拳打脚踢,而是懵了、不知道怎么办。不能因为认识,就默认人家同意跟你发生关系。
我觉得这个案子判得没毛病。法律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不管是什么关系,不管在什么地方,只要女方不愿意,男方硬来就是犯罪。
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有些人总觉得,女的没反抗就是默许,进了小树林就是同意。这种想法太危险了,也太不尊重人了。“不拒绝”不等于“同意” ,这个道理,男男女女都得记清楚了。
要我说,做人还是得守住底线。管不住自己的冲动,最后吃亏的只能是自己。这个男的现在估计肠子都悔青了,可世上没有后悔药。这一纸判决,够他好好反省一阵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