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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不顾妻子孕晚期,经常要过夫妻生活,妻子很反感而拒绝同房,男子就在外面称

北京,男子不顾妻子孕晚期,经常要过夫妻生活,妻子很反感而拒绝同房,男子就在外面称之为单身,骗取其他女孩信任,带她见家中亲友,女孩以为找到了如意郎君而和男子发生了关系。结果无意中发现男子手机里有很多孩子的视频,才恍然大悟地清楚,男子已婚已育,而且在外交往的女性不止她一人,女孩果断选择举报。

男人,老婆怀着孕,他还管不住自己,妻子到了孕晚期,身体不方便,拒绝跟他过夫妻生活,他就在外面宣称自己是单身,到处猎艳。

女孩是通过正规的婚恋渠道认识了他,这男的条件看着确实不错,学历高,谈吐得体,还特别稳重。

女孩本身不太会跟异性相处,家里又催得紧,遇到这么一个“如意郎君”,很快就陷进去了。

俩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男的还带她见了自己的亲朋好友,甚至一起规划过结婚的事。

女孩觉得自己运气真好,找到了可以托付终身的人,感情升温之后,两个人就发生了关系。

可纸终究包不住火,有一次,女孩无意间翻看了他的手机,看到了他和家人的聊天记录,里面全是婴儿的照片和视频。

视频里他妈妈还说“把小宝贝照顾得很好”。

女孩当时就懵了,顺着一查才发现,这男的早就已婚已育——他老婆从跟他交往到生孩子,全程都被蒙在鼓里。

更恶心的是,他同时交往的还不止她一个。

女孩这才恍然大悟,自己莫名其妙成了“第三者”,之前所有的甜蜜和承诺全是骗局。

她没忍,果断选择了举报,向男方所在的单位实名提交了材料,同时向法院提起了人格权侵权的诉讼。

这一下捅了马蜂窝,男方的母亲跳出来了,又是发恐吓短信,又是上门围堵,还在网上造谣,但女孩没被吓退。

事情闹大之后,男方被原单位退站处理 ,法院也认定了,他隐瞒已婚事实跟人交往,侵害了女孩的人格权,判他书面道歉并赔偿1万块钱。

可直到上诉期和执行期都过了,这男的一句话没道过歉,一分钱没掏过。

更离谱的是,他后来还反诉女孩侵犯名誉权,被法院直接驳回了。

再后来,他居然又入职了另一所高校当研究员,仿佛什么都没发生过一样。

一个在妻子孕晚期出门骗色的男人,一个被法院判决拒不履行的失信者,换个地方照样人模狗样。

而那个被骗的女孩呢?她说如果没有遇到这个人,自己可能早就结婚生子了,但现在她根本没法再相信别人。

一个男人在老婆怀孕最需要照顾的时候,跑到外面骗别的女孩。

他老婆挺着大肚子不方便过夫妻生活,他不安慰不陪伴,反而出去装单身,这哪是管不住自己,根本就是没把婚姻当回事,没把老婆当人看。

那个被骗的女孩更惨,她认认真真找对象,遇到一个学历高、谈吐好的男人,见了家长、规划了未来,以为自己终于找对了人。

结果呢?不过是人家消遣解闷的对象。

她最受伤的不是被骗了感情,而是被骗了判断——她以为自己在经营一段正经关系,实际上从头到尾就是一场骗局。

这种打击是颠覆性的,她会开始怀疑自己看人的眼光,怀疑以后还能不能相信任何人。

受了打击的她被诊断出抑郁和焦虑状态,这哪是“不就是骗了你”能概括的。

而男子,法院判了道歉赔钱,上诉期执行期都过了,一分没掏、一句话没有。

更离谱的是他还反诉女孩侵犯名誉权,这是要把受害者往死里整。

他不仅不认错,还要让受害者闭嘴。

最讽刺的是,他从原单位被退站之后,又入职了另一所高校当研究员。

一个被法院认定侵犯人格权、拒不履行判决的人,换个地方照样人模狗样搞科研。

学校的处理决定在原单位有记录,但新单位呢?有没有人告诉他新东家这人干过什么事?

法律给了女孩一纸判决,但判决之外的东西——她的时间、信任、对未来的期待——没人能赔给她。

《民法典》第1183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男子隐瞒已婚事实,以结婚为名与女孩交往并发生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了女孩的人格尊严和情感利益,女孩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赔1万元,金额虽不高,但确立了“隐瞒已婚骗色”构成侵权的法律底线。

内容来源于:新浪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