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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七旬退役军人制止人身伤害却被刺成重伤 司法救助为他撑起一片晴空

八一建军节前夕,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其中“李某良国家司法救助案”值得关注。

被救助人李某良,男,1956年5月出生。系张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退役军人。

2024年8月7日14时许,张某与耿某芬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当众侮骂并踹倒耿某芬。李某良见状上前制止,张某持水果刀将李某良腹部刺伤。经鉴定,李某良左侧腹部小肠全层破裂,构成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2月26日,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25年3月20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年8月12日,李某良以张某为被告,另行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诉讼。同年10月24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令张某赔偿李某良医疗费等损失。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张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害人李某良系退役军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调查核实,查明:李某良曾于1976年1月至1979年12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现年近70岁,独自居住,经济状况一般。案发后,李某良重伤,住院治疗费用均系通过借款支付,因经济困难不得已提前出院,且还需对持续性创口疼痛、便血等后遗症进行二次手术及康复治疗,无力承担相关费用。被告人张某无业,至今未给予李某良任何赔偿。李某良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良因案致困,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应予救助情形,且系退役军人,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予以救助。经报请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检察机关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

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检察机关将本案司法救助情况向朝阳市双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报,协同推动开展多元救助帮扶:一是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李某良纳入常态化帮扶对象,按年度发放专项生活补助;二是有关部门依规对李某良启动“见义勇为”认定程序,给予英雄义举奖励金,并为李某良提供政府安置保障住房;三是区民政局为其发放大病临时救助金,协调医院持续关注其身体康复状况,减免后续医疗费用,定期组织体检;四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研究李某良兵龄工龄计算、退休金核算问题,按规定提升保障水平;五是检察机关依托“护民·朝阳”党建品牌,将李某良作为党建帮扶对象,发动检察干警、爱心企业捐款。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朝阳市、双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检察机关多次开展回访,送去慰问品,李某良表示各项帮扶措施已落实到位。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办理为契机,建立“物质帮扶纾困+精神荣誉激励+社会价值传播”工作机制,联动市级新闻媒体专题报道李某良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并邀请李某良走进当地中、小学,在“开学第一课”中宣讲其见义勇为先进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