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女子生下三胎,医生见她生活困难,就让她把孩子送给医院的一名护士,医生跟她说,生得多不如养得好,女子觉得言之有理,更何况对方还给7万元的补偿,还承诺可以像亲戚一样来往,女子就把孩子送养给了那名护士,可后来,她后悔了,又要把孩子要回来,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赵女士历经了十月怀胎的辛苦,又承受了分娩的痛,她终于平安生下了三胎,她看着孩子安静地躺在她身边,却一脸愁容。
这是她的第3个孩子,养育前两个孩子,她和丈夫就已经非常吃力了,如今又增加一个孩子,生活的压力可想而知,她看着孩子就犯愁,她都不知道该如何面对接下来的日子。
正在她在犯愁时,医生来关心她了,一番关怀后,医生得知她身处困境中,再养一个孩子非常困难,于是医生就告诉她,医院里有一个护士,非常想养一个孩子,可以把孩子送养给护士,护士还愿意给7万元作为补偿。
医生还告诉她,已经有两个孩子了,生得多不如养得好,把这个孩子送人,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抚养前面两个孩子。
赵女士觉得医生的话也在理,眼下,她真的没有能力好好养三胎,她也和那名护士交谈过,护士承诺可以当亲戚一样走动,赵女士可以随时来看孩子,每年生日还可以把孩子带到赵女士家过生日。
她看着孩子,衡量了一番,觉得把三胎送给这个护士,他们家境好,可以把三胎培养得更好,她不但有7万元的补偿,可以解决眼下的困境,还可以像亲戚一样走动, 她能经常看到孩子,她觉得这对孩子来说可能是一件好事,于是她就把这个孩子送给了那个护士。
把孩子送给那个护士之后,她却后悔了。
赵女士说,自从把孩子送给了那个护士,他们家找各种理由推脱,不让她见孩子,说孩子还小,经常见,养父母就养不熟。
赵女士并不能像约定一样,经常见到孩子,这让她非常痛苦。
孩子始终是她生的,赵女士说,既然害怕养不熟,那就把孩子还给她,她可以让孩子一直叫他们爸爸妈妈,只要把孩子还给她,她可以尽最大能力补偿他们。
赵女士表示,收了7万元,不是把孩子给卖了,说好当亲戚一样走动,但是他们没有遵守约定,她决定要把孩子要回来。
在孩子8个月大的时候,因为这件事情,她和孩子的养父母已经闹翻了,她去找个孩子,但是对方一直不让她见孩子,后来孩子的养父母说,他们已经把孩子送人了。
但是在医院,她偶然看到了孩子和他的养父,她知道那个孩子就是自己的孩子,她一把把孩子拉过来,抱在怀里,但是孩子的养父把孩子抢走了。
就这样,孩子的养父母,拒绝把孩子还给她。
为了这件事,赵女士就起诉对方,要求拿回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收养一方,拿出有关的证据,撤销了案件。
但是赵女士不甘心的,一次又一次的上诉,终于在2023年6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她拿回了孩子的抚养权。
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自从她拿回孩子的抚养权,收养一方消失了,带着孩子不知道藏到哪里去。
赵女士不甘心,就和孩子做了亲子鉴定,补办了孩子的出生证明,还把孩子的户口落回了自己家名下。
在这件事当中,赵女士因为自己的困境把孩子送养给别人了,后来又后悔把孩子送给别人,要把孩子要回来。
对于孩子的养父母来说,也是挺残酷的,他们收养一个孩子,付出了全部的精力,就是希望和孩子能够建立亲生关系,他们当然不愿意孩子的亲生父母有过多的打扰。
毕竟他们也付出了非常多的精力,他们对孩子也是有感情的。
赵女士当初既然已经把孩子送养给别人,拿了别人的钱,就应该意识到自己没有能力养孩子,那就不要打扰孩子,打扰孩子的养父母。
产生这样的纠纷,关键的就要看当时他们是怎么处理这件事情的,是否有登记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旦他们办理了收养登记,构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赵女士就不能随意反悔。
而护士收养孩子,也要符合收养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在当时的情况下,赵女士生育了三个孩子,养育前面两个孩子都已经很吃力了,在这种情况下,把三胎送养给他人,这是符合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认定条件,护士是可以收养这个孩子的。
一旦他们通过法律登记,成立收养关系,孩子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消除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在这种情况下,赵女士再要回孩子就很不合理了。
赵女士本来就是因为养不起孩子,才把孩子送人的,现在又要把孩子要回来,这对孩子并不一定是一件好事。
那么你认为孩子应当回到赵女士身边吗?来源:热度新闻 2026.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