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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再次将亲情打败!”上海,一男子弟兄三人,大哥去世,留下他和弟弟,不料,男子

“金钱再次将亲情打败!”上海,一男子弟兄三人,大哥去世,留下他和弟弟,不料,男子没结婚也没生孩子,没留任何遗嘱就突然离世,他名下有一套房产,弟弟以为,就该自己继承,可没想到,大哥女儿跳了出来,说她查了民法典了,她能够代位继承,因此她要分一半房产,俩人闹到法院,侄女得意洋洋,以为稳操胜券,可没想到,判决令她傻眼了。

孙家有弟兄三个,他们父母早亡,可到了2017年,老大也去世了。

老大留了个女儿小敏,小敏跟着母亲生活。

孙家老二过的潇洒,他未婚未育,又十分能干,他在上海挣了套房子。

他原本以为,自己有房,可以顺利平安,一直活到老年,可万万没有想到,2020年7月,他突然去世。

可他没有遗嘱,上海的房子就成了问题,现在家里只剩下孙家老三了,老三自然而然的认为,二哥无儿无女,没第一继承人,自己作为他唯一的亲弟,这套房子就该归自己。

可他没有想到,他手续还没办,侄女小敏就找上门来。

小敏就说了,房子她要分走一半!

小敏还说,她专门查了民法典,里面有侄甥代位继承的规定。

因此她就认为,二叔去世,她可以代替父亲继承房子的份额,老三急了,大哥早就去世了,咋还能有这样一说?

两人谈了多次,始终说不到一起,谁也不肯让步,最终闹到了法院。

有人站孙家老三这边,说按照老辈子的规矩,亲弟弟是老二最近的血亲。

他既然没有自己的子女,哥哥遗产自然该给他最亲的兄弟。

要是大哥还活着,自然就有大哥的一份,但是大哥在二哥前面早就去了,房子压根就没有侄女啥事。

但也有人说,现在都讲究依法办事了,法律都规定了侄甥能代位继承,侄女要一半房子合情合理。

但是,这事不能光凭人情或者单看某条法律就能判断,还得把时间线和规则理清楚再说。

法律上有个基本原则,叫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后出的法律不能管之前发生的事情。

咱再看这个案子,孙家老二是2020年7月去世的,而民法典是2021年1月1日才正式施行的,这样一算,时间差了有半年。

也就是说,孙家老二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去世的。

这样的情况,继承关系就该适用予当时的旧继承法,而不是后来的民法典。

在旧继承法里规定的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孙辈继承祖父母的遗产,侄甥并不在规定的范围内。

也许有人会说,不就是差这半年时间吗,用更完善的新规不行吗?

司法解释是有一种例外: 只有当遗产处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状态时,侄甥代位继承才能溯及适用。

也就是说,只有找不到任何合法继承人的时候,才能让侄甥继承,这样是为了避免遗产被收公。

但老二死亡时,还有老三这个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完全不满足这个适用例外的条件。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就是侄女所说的侄甥代位继承的来源,但是,必须注意了,这个规定的适用前提是: 继承必须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

《最高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4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这段话啥意思?翻译过来就是,只有逝者走的时候没有任何合法继承人,侄甥才能用新规主张继承遗产。

如果还有其他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在,就只能按逝者去世时有效的法律来处理。

孙老二去世时,老三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还在世,显然不属于无人继承的情况。

所以,小敏要求代位继承一半的房产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房子归孙家老三所有,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 长江云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