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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女子与前夫离婚后,商定女儿归前夫抚养,自己每月出300元抚养费,可前夫

四川达州,女子与前夫离婚后,商定女儿归前夫抚养,自己每月出300元抚养费,可前夫离世后,女子自己穿金戴银,却不愿支付每月300元的抚养费,法官多次劝解无果,当即命令法警,将她身上首饰全部摘下。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件事让执行法官警觉的,不只是万女士一句“没钱”,而是摆在眼前的反差。按照参考案例,万女士与前夫杜先生离婚时,经万源市人民法院调解,6岁的女儿小娟由杜先生抚养,万女士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万女士只付过一个月。后来杜先生意外去世,年迈的李奶奶承担起照顾小娟的责任,只能向法院寻求帮助。

执行人员上门后,万女士反复表示拿不出钱,找到的两张银行卡余额也为零。但账户没有余额,并不能直接证明一个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法院还要看收入、财产去向,以及有没有人为转移财产。

2026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张某甲与张小某抚养费纠纷典型案例,就涉及类似问题。张小某2015年出生,2022年父母离婚后由母亲王某直接抚养,父亲张某甲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财产处理中,张某甲陆续取得130万元房屋折价款,还有工资收入。

但在已经预见收入可能下降的情况下,张某甲没有为孩子预留足够资金,反而处分已有财产,并陆续将银行账户存款转出。2023年8月,张某甲起诉要求把每月6000元降到2000元。

法院审查的重点不是起诉时账户还剩多少钱,而是此前的钱去了哪里,处分财产是否必要。最终,法院认为张某甲不能靠主动处分财产形成“无钱可付”的状态,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请求未获支持。这也说明,看到零余额账户后继续调查很有必要。

另一件案例更直接。2017年,蒋某与梁某宸母亲离婚,法院判令蒋某从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到梁某宸18周岁。蒋某长期没有履行,两次执行都因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来梁某宸母亲查到,蒋某父亲2016年11月去世后留下房产权益,房屋后来以210万元出售,但蒋某在2018年1月通过公证放弃继承,使本可取得的财产没有进入蒋某名下。

梁某宸一方随后起诉。法院认为,放弃继承虽属个人财产安排,但不能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蒋某长期拖欠抚养费,又主动放弃能够取得的继承利益,相关放弃继承行为最终被判无效。抚养义务不会因为离婚消失,法院判断“有没有钱”,也不会只盯着工资卡。

不过,并不是所有付不起抚养费的人都会被同样处理。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发布的小安司法救助案例中,小安父母离婚后约定母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小安父亲后来患尿毒症并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主要依靠爷爷奶奶的退休金生活。法院判令小安母亲支付7万余元抚养费后,经调查确认小安母亲离婚后没有工作,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确实缺乏履行能力。

迎泽区人民法院庙前法庭没有把客观困难等同于恶意逃避,而是协调检察院、妇联、社区开展联合救助,法院和检察院分别发放司法救助金,妇联提供生活救助,社区还为小安和父亲办理低保。

再回到四川达州这起执行事件,关键就在于万女士究竟是客观无力承担,还是有财产却拒绝履行。就在劝说没有结果时,执行人员注意到了万女士身上的首饰,法官随即要求依法处置相关财物。

现场气氛迅速紧张,万女士的态度也发生变化,而坐在一旁的小娟始终没有得到母亲的正面回应。事情发展到这里,法院下一步如何处理,已经不只是每月300元的问题。

信源:四川万源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