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是一名店长,辛苦干了3个月,结果3个月的工资都没有发,她打开工资条,公司还让她倒欠4500元,女子觉得不合理,负责人告诉她,作为店长,就要承担责任。
三个月了,工资都没有发,张女士很失落,她好不容易才拿到工资条,她以为终于发这三个月的工资了,结果打开一看,这三个月工资没有发,她反而倒欠了公司4500元,她真的太委屈了。
她在这个店担任店长,已经差不多两年了,她从来没有碰到过这样的事情,这件事实在太奇怪了。
张女士是2024年入职这家店的,这家店已经开了7年了,张女士入职之后,就一直担任店长,这一年多以来,前面都是好好的,工资也是准时发,每个月22号总能收到工资。
可这三个月来,来了一个新的区域负责人,就发生了这件怪事,这个区域负责人到底做了什么事情,让张女士倒欠公司4500元。
原来,这个区域负责人,接手了张女士这家店,发现张女士这家店货赔非常严重,他算了一下,货赔高达8974元。
他认为张女士作为店长,本来就应该对这家店的所有运营承担责任,产生这么大的货赔,这是张女士不负责任造成的,所以张女士要承担这笔费用。
可怜的张女士,辛辛苦苦工作一个月,也赔不起这笔钱。
于是就发生了这样的怪事,5月份她一分钱工资都没得,倒欠了公司4500元。
当时她只是觉得这件事不合理而已,她想着,自己都工作一年多了,之前工资都那么准时发,现在只是因为来了新的区域负责人,问题没有解决而已,她没有想太多,继续努力工作。
她想着,自己都在这里做了一年多的店长了,待遇也不错,之前也准时发工资,只要等这个问题解决了,就能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她愿意等待,等这个区域负责人了解了所有的情况,问题就迎刃而解,她只顾继续努力工作,把这个店运营好,只有店好起来,她的工作才能稳定下来。
接下来的这两个月,她依然在店里忙得团团转,制作食品,接待客人,打扫卫生,每一项工作她都要监督,每一项工作都要做好。
张女士依然是工作一天下来,回家累得都不想动,她就这样又干了两个月。
她一直在等,结果6月份工资也不发,7月份工资还不发。
最后,她拿到的工资条,依然是倒欠公司4500元。
她看着工资条,内心百般不是滋味,她觉得很不合理,她越想越觉得委屈。
说起这货陪,还真不能算到她的头上来。
这个店已经开了7年,货赔的问题一直存在,她不过担任店长只有一年多,产生这么多的货赔,总不能让她这个店长全部承担。
更何况这些货赔就不应该由她这个店长来承担,这是店里一直存在的问题,她又没有拿这些货出去卖,凭什么一直产生的货赔,就由她来承担。
她跟区域负责人说,这个货赔问题一直存在,不应该由她来承担。
但是负责人告诉她,这家店是她在负责,产生的货赔,就应当由她来承担。
可是张女士记得很清楚,她担任店长以来,就没有人告诉过她,她要承担货赔的责任,合同里也没有约定过这件事情,既然没人告诉过她,合同也没有约定,那么这件事情就不应当由她来承担。
对此,区域负责人说,他刚接手这个店,不知道上任有没有跟张女士说过这个问题,但是作为店长,就应该知道,张女士管理这家店一年多,出现这么大的货赔,就是张女士的责任。
张女士不服,这7年来存在的问题,全部扣到她的头上,这太不合理了。
但区域负责人说,他只看数据,他让张女士问一下前任区域负责人,解决好这个问题。
张女士遇到这样的事情,确实挺让人心酸的,作为一名打工人,辛辛苦苦工作,就是想拿工资养家糊口,结果工资没拿到,还倒欠公司钱,是真的很不合理。
不管这个张女士要不要承担货赔这个问题,张女士的三个月工资都没有发,这就很不合理了。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货赔的问题,张女士的工资都不应该被拖欠。
就算张女士要承担货赔的责任,也应该足额发放她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要解决这个问题,和张女士的工资没有任何关系,应当按时发放她的工资,再用合适的方式处理这个货赔问题。
就算真的要扣张女士的工资,也不能出现倒欠公司的现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真的是因为张女士的原因造成货赔的问题,那么扣除工资,也不应当超过她工资的20%。
因此,公司拖欠张女士三个月的工资,这是违法的。
那么你对张女士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2026.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