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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已婚男子每次去找婚外的女子亲热,发生了关系之后男子必定一掷千金,不是金

乌鲁木齐,已婚男子每次去找婚外的女子亲热,发生了关系之后男子必定一掷千金,不是金项链,就是送手机,有的时候直接转钱28万、12万不等。自从二人偷情以来,男子已经赠送了50多万的财物,后来男子离婚了,婚外的这个女子也玩腻了,男子想要分手并且要求女子还钱。小女人直接拒绝,表示1分钱不还。男子整理好账单把女人给告了,看来这个男的就想要白嫖啊。

可惜的是,相关部门的判定让男子傻眼。

(红星新闻6月15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家住新疆的男子刘某,跟妻子结婚之后,一直也不安稳。趁着妻子不注意,刘某就会自己去网上寻找女子发展一下感情。

这次,刘某找到了一个单身的女子王某,刘某主动展开了追求。

一边是糟糠之妻,一边是单身纯情少女,刘某内心对王某,可以说是爱的炽热。

两个人关系逐渐升温之后,也到线下相约了开房,有了实质的不正当关系。

在这个热恋期间,两个人感情非常甜蜜,每次只要开房见面,完事后,刘某必定大笔一挥,豪掷千金。

刘某都给了啥呢,为了能哄小女人的欢心,这个男的可以说给的礼物非常贵重。

最新款的折叠型手机、黄金项链、黄金戒指3枚、黄金手链等等,单件的均价都在2万以上。

除此之外,刘某还给钱,每次亲密了之后,都会用钱来维系感情,要么转账27.6万元,要么又转账12.4万元,总之,每次出手都非常的阔绰。

而这个刘某本来就是爱玩的人,对自己的原配妻子如此,对这个婚外的女子王某也是。

在背着原配跟王某玩的时候,刘某还承诺:等我离婚了,我一定会娶你!

后来,王某真的等到刘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可是谁知道,他自己离婚了,自由了,王某却没有等到属于她的结婚证。

因为刘某过来跟王某说:我们分手吧。

原来,刘某对于跟王某的这段婚外的恋情,也早就玩腻味了,现在刘某是自由的,他准备重新找个更年轻漂亮的女子了。

听到刘某提分手,王某感到有些怅然若失。

而更令王某无语的事情,还在后面呢。

刘某找到王某,要求她还钱、还手机、还项链。总之,还有那些大额的赠与、所有的贵重礼物,刘某核算了一个总账,大概是50.3万元,他要求王某如数返还。

听到这个诉求之后,王某自己也惊呆了,要知道,很多钱都已经花掉了,自己工资也很低,根本凑不到这个50万。

看到王某不还钱,刘某直接就把王某给告了,要求她必须还钱。

刘某指出:所有的这些贵重礼物,钱款,都是为了结婚,现在分手了,也没有缔结婚约,那么王某就必须要归还这些财物。

王某则表示:双方也没有商议结婚,也没有见家长,而且很多钱都用在恋爱方面了,他根本无权要求返还。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

第一、根据聊天信息显示,王某多次明确拒绝收款,还劝刘某不要大额消费;

第二、刘某主动转账、主动购买贵重礼物、主动发生了婚外的恋情;

第三、刘某并没约定这些钱款是为了缔结婚约,只能属于无条件的消费;

第四、婚内的财产随意分割,只有刘某的前妻才有资格追回婚内的赠与款项,刘某作为过错方,无权自行主张返还。

所以说,第四点是要点,刘某想要钱,可让前妻来追诉。

最后判决,刘某的返还诉求不成立,驳回全部诉情。

《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婚内的工资、存款等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一方不可随意处分。

刘某瞒着妻子将婚内的财产赠与婚外的女人,这个行为违反民典法规定的。

《民法典》第 1043 条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为维系不正当婚外关系赠与大额财产,此举破坏了伦理;依据《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背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可知,作为原配妻子,是可以主张要求婚外的女子退还财产,但是也只能由原配妻子来维权,因为丈夫的行为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

《民法典》第 157 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应该返还财产,原配胜诉之后,婚外第三方需要全额返还,已经挥霍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

法律一直主张的是,由原配来上诉,男子作为过错方,是没有权利上诉追偿的。所以,这个权利还是需要妻子来行使。

主要的问题是,让妻子来追回,也是归属妻子,男子还是得不到。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