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17岁女孩和同龄男孩相约出去游玩,女孩还邀请男孩住她家里。男孩误以为女孩对他有意思,就强行和女孩发生关系。事后,女孩选择了报警,一口咬定被男孩侵犯。男孩母亲辩驳:她儿子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儿子被拘留后,女孩还微信留言“好想你”,这怎么能是犯罪呢?法院:邀请同住不等于性同意。 郑州一起17岁少年因同住引发的强奸案,最终以“邀请同住不等于性同意”的司法认定落下一审帷幕。 这起案件不仅让两个未成年的人生轨迹发生偏转,更清晰界定了两性交往中最关键的法律底线,性同意必须明示,任何主观猜测都不能替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案件的核心争议,始终围绕着“主动邀同住”与“同意发生关系”能否划等号展开。 小董母亲的不解颇具代表性,在她看来,是女方主动提出让儿子住进自家空置房,过程中没有出现打骂、捆绑等激烈冲突,甚至事后女方还发过“好想你”的消息,这怎么都算不上强奸。 但法院的判决,恰恰打破了这种常见的认知误区。 要弄清楚这起案件的是非曲直,不妨回到2024年夏天的那段经过。 当时17岁的小董和丽丽在许昌相识,情窦初开的年纪让两人很快走到一起,交往一个多月后,便约好结伴去郑州游玩。 丽丽家在郑州有套没人住的房子,便主动提议让小董住过去,既能节省酒店开支,也方便游玩出行。 在入住之前,丽丽特意跟小董说两人各住一间房间,小董当时爽快答应,没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但是当天晚上准备休息的时候,小董却赖在了丽丽的房间不走,他认为,女生主动邀请男生住进自己家,本身就是一种暧昧的信号,所谓的分房约定,不过是女生的矜持罢了。 于是,小董的胆子越来越大,他无视丽丽的抗拒和质问,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事发后,丽丽独自坐在床边,又羞又怕,情绪平复了很久才鼓起勇气报警,小董很快被警方逮捕。 2025年9月28日,法院一审认定小董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9个月,小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仍在审理中。 法院的判决逻辑并不复杂,强奸罪的核心认定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是否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明显的暴力行为才构成犯罪,这是对法律的误解,胁迫、无视对方明确拒绝等让受害人无法反抗的手段,都属于强奸罪的“强制手段”范畴。 本案中,丽丽提前明确提出分房睡,已经清晰表达了拒绝发生亲密关系的意愿,而小董无视这一约定,凭借自己的主观猜测强行行事,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制行为。 更关键的是,司法实践中对“性同意”有着明确的认定原则,必须是明示同意。 这意味着,沉默、害羞、矜持都不能被视为同意,像邀请同住这种针对“住宿”的善意行为,更不能被曲解为对“发生性关系”的默许。 性同意必须是针对具体行为的明确表态,任何脱离行为本身的主观臆断,都不能改变当事人的真实想法。 至于那条时候引发争议的“好想你”微信消息,也无法改变案件的性质。 这条消息是在小董被拘留后发送的,属于事后行为,可能是丽丽出于过往的恋爱情谊,也可能是一时的情绪波动,但无论何种原因,都无法回溯改变“发生关系时违背其意志”的既定事实。 法律评判犯罪,只聚焦行为发生时的事实和情节,事后的联系或情绪变化,最多只能在量刑时作为参考,不能否定犯罪行为的成立。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讨论,本质上是戳中了当下青少年两性交往中的认知盲区。 青春期的孩子身心尚未成熟,很容易将对方的友善、包容误读为暧昧信号,甚至抱着“主动一点就能突破关系”的侥幸心理,忽视了最基本的尊重和边界感。 对年轻人而言,两性交往的自由始终要以尊重为前提,哪怕感情再热烈,只要对方没有明确同意,就必须守住底线。 这起案件的判决,最终为所有年轻人划定了清晰的边界:任何时候,“同意”都必须是明确的,沉默从来都不是默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