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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女子和丈夫结婚了32年,她终于忍不住了,她一直仰慕丈夫是个老师,对他的

四川乐山,女子和丈夫结婚了32年,她终于忍不住了,她一直仰慕丈夫是个老师,对他的缺点,一概忍耐,可她实在是受不了,丈夫居然对儿童动手动脚,还不知悔改,被判了5年,这让她无法原谅,终于她提出了离婚判决,结果大快人心。 李女士得知丈夫会对年幼的儿童动手动脚,知道这件事的那一刻,她震惊了,丈夫在她眼中是那么的完美,他怎么会做这样的事情呢? 说起她的丈夫余某是一个老师,正是丈夫的这个职业,在相恋之时,深深地吸引了她。 那时的丈夫是那么帅气,在李女士看来,丈夫学识渊博,为人师表,不但工作好,稳定,她还觉得做教师的,有师德,品德也不会太差。 找当老师的男子当丈夫,生活肯定不会太差,李女士如此想着,就嫁给了丈夫。 李女士刚开始的选择没有错,和当老师的丈夫相伴在一起,风风雨雨走过了几十年,一直和和美美,他们还有了一个可爱懂事的女儿,一家三口幸福和睦。 如果不是丈夫出了这样的事情,他们家就不会散。 当她和女儿得到消息,余某因为对儿童动手动脚,不但工作没了,还要面临着牢狱之灾。 当母女俩得到这个消息的那一刻,她们的天都塌了, 在她们心目中的那座大山,居然崩塌了。 曾经,余某在妻子心中是个为人君子,风度翩翩,不但有稳定的收入,成为家庭支柱,更是让她有面子,只要她一说,自己的丈夫是膈老师,在朋友面前,她都有面子。 在女儿心中,父亲更是她的偶像,父亲为人师表,懂得教育人,更懂得教育她,让她从小就热爱学习,为人礼貌,举止得体。 如今她们的靠山,她们的偶像形象崩塌了,她们一时无法接受自己的至亲,居然会做这样的事情,居然会对年幼的小孩动手动脚,这些事让她们内心难以接受。 作为妻子,她和丈夫已经相伴32年了,如今丈夫要因为这样的事情付出代价,将会被判刑,给李女士带来非常大的精神伤害,她甚至都不愿意出门,不愿意面对他人的闲言碎语。 更让她难以面对的是,她无法面对女儿的情绪低落,发生这件事情,女儿肯定是难以置信,自己的父亲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父亲做的这种事情,一定会影响她以后的结婚生子,更是对她的工作有无法估量的影响。 李女士深深地思考着,她和丈夫的何去何从?丈夫发生这件事情时,她还想着挽回,一直奔波忙碌处理丈夫的事情。 但是丈夫对自己的错,却不知悔改,让李女士彻底失去了信心,她的女儿和她,她终于做出一个决定,她要和丈夫离婚。 这件事对她的伤害实在是太大了,她不但要摆脱丈夫对她的影响,还要保证女儿的生活,于是她提出,要70%的财产,并且丈夫要对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丈夫对儿童做了动手动脚之事,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五年,如果李女士不离婚,她和女儿肯定是抬不起头做人的,这些伤害足以让她痛苦一辈子。 那么,李女士要求离婚,她要求精神赔偿和多分财产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首先,李女士要求精神赔偿,这个诉求应当获得支持。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丈夫作为一个教师,对儿童动手动脚,做出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他就是有过错的,李女士作为妻子,因为丈夫做出这样的行为,而精神受到损害,丈夫应当作出赔偿。 其次,李女士丈夫作为过错方,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应当少分财产。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此,李女士经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70%的财产。 除此之外,余某的行为更是不利于家风建设,会对女儿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父亲作为教师,做出这样的行为,并且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这对女儿的就业有很大的影响。 那么你觉得李女士应该离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