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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最新通告→

为持续改善市区空气环境质量,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25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中心城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中心城区下列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新华区、运河区行政辖区和沧县的杜林镇、捷地回族乡、纸房头镇、汪家铺镇、风化店乡、姚官屯镇等部分村镇土地。

二、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为《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文件中Ⅲ类燃料组合。

三、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应自通告发布三十日内改用太阳能、电等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

五、本通告由新华区、运河区、沧县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