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四川成都,一34岁的药品女销售,为拿下业务硬着头皮陪客户喝下不少酒,拖着疲惫身体

四川成都,一34岁的药品女销售,为拿下业务硬着头皮陪客户喝下不少酒,拖着疲惫身体回到家中,还没来得及休息,负责人还要求其上线开会。不料,次日下午,女销售被室友发现在住处猝然离世。女销售的父亲找上公司,讨要说法,公司却说女销售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了给女儿一个交代,父亲翻遍了她的聊天记录与工作文件,一页页,一条条,拼凑出她不被承认的职业生涯。尔后,父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接下来,父亲计划为女儿申请工伤认定。   据悉,34岁的吴音莎是某公司的药品销售员,每天都在为业绩奔波,而这个季度的业绩还差一大截,必须谈成几个客户。   2025年3月19日,吴音莎整理了一下西装外套,走进一家餐厅的包厢,去陪几个客户吃饭。   饭局持续几个小时,吴音莎勉记不清自己喝了多少杯,只记得不断地起身敬酒、陪笑、介绍公司最新的产品。   饭局结束后,吴音莎回到住处,手机震动了一下,被负责人要求开线上会议,但此刻吴音莎醉酒状态。   至于吴音莎是否参与会议,之后发生了什么不得而知。   次日,吴音莎始终没有出现,室友小张觉得奇怪,敲门没有回应,打电话也无人接听。   下午,一种不祥的预感让小张用备用钥匙打开了房门,却发现吴音莎躺在床上,面色青紫,已经没有了呼吸。   事后,父亲本打算让公司为女儿申请工伤赔偿,但公司却拒绝承认吴音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也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并让其可以找律师,走法律程序。   父亲不相信这个说法,女儿在这家公司工作那么久,每个月工资都是公司发的,怎么就不是员工了?   他回到家,开始仔细翻找女儿留下的所有资料,在一个文件夹里,他发现了任职管理办法等资料,结合聊天记录,基本可以断定吴音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父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请,请求确认吴音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幸运的是,仲裁庭进行了细致调查,他们发现,公司不仅对吴音莎有明确的业绩考核要求,还规定了她每天必须拜访的客户数量、必须参加的培训会议,甚至对她的工作着装都有要求……这些显然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不久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吴音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父亲拿着裁决书,泪水模糊了眼睛,但劳动关系的确认只是第一步,接下来还面临吴音莎的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难题。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一方面,如吴音莎当晚的应酬行为系公司安排的,如事先已事先汇报并获得认可,则构成其销售工作的组成部分。   而作为销售,喝酒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在公司制度未明文禁止“饮酒”等情况,则吴音莎喝酒很可能是为了谈妥客户,亦是为了工作,符合工作原因。   一旦鉴定结论反映当晚的饮酒是导致吴音莎死亡的唯一或直接原因,则吴音莎可能符合因工外出死亡情形。   另一方面,应酬结束后,吴音莎还被要求参加会议,考虑到吴音莎销售工作的特殊性,这不排除吴音莎始终处于工作状态。   在信息技术条件下,居家进行线上工作已被普遍接受为工作形态的一种,参加线上会议,其住所可被视为临时性的“工作岗位”。   可见,吴音莎的死亡亦不排除符合视为工伤的情形。   有人说,公司与吴音莎没有签劳动合同,大概率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是不是意味着,吴音莎的死亡即便认定为工伤,其家属也拿不到工伤赔偿呢?   答案当然不是。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公司即便没有给吴音莎缴纳工伤保险,一旦认定吴音莎的死亡为工伤,公司也得赔付工伤赔偿金。   有人说,吴音莎的死亡如果不认定为工伤,吴音莎的家属是不是一定无法获得赔偿。   答案当然不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公司如在明知或应知业务应酬需大量饮酒等情况下,仍然安排或默许其进行高强度应酬,并在其深夜返回后继续安排线上工作会议,未能尽到对员工健康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和保障义务,则可能被认定有过错。   基于此,家属有机会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总额可能不亚于工伤赔偿。   此外,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因公司未与吴音莎签署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吴音莎入职后第二个月起至死亡时止的双倍工资差额。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