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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男子是网约车司机,一小伙乘车时因醉酒把苹果手机落车上,事后男子联系小伙

河南郑州,男子是网约车司机,一小伙乘车时因醉酒把苹果手机落车上,事后男子联系小伙,对方称,男子把手机还给他后,答应给100元路费,谁料,男子把手机送回后,小伙先是假装加了男子微信,表示事后给,可男子离开后,小伙却迟迟不付钱,男子忍不住问小伙,小伙扬言钱不给了,还要报警,告男子敲诈勒索。男子无奈找记者:钱我不要了,但他的做法太让我寒心,我要澄清事实。 河南郑州的胡先生是一名网约车司机,最近在拉客途中,他遇到了一件让他觉得特别委屈的事。 11月3号晚上,胡先生在郑州市北四环附近接到了两名男乘客。 两名男子上车后,告诉胡先生,把他们送到陇海路方向。 通过简单的交谈和两名乘客的表现,胡先生知道,两名乘客应该是喝了不少酒。 在往陇海路途中,两名乘客还因为醉酒吐在了胡先生车上,那难闻的酒味够呛鼻。 胡先生考虑到,乘客是醉酒状态,难以控制,所以,他也不便多说什么。 车子很快来到陇海路,两人下车后,并没有提到洗车费一事,胡先生看他们也不太清醒,摇摇晃晃下车了,他也不再追究了。 等两名乘客下车后,胡先生在清理车子时发现了一部苹果手机,他断定是那两名乘客留下的。 胡先生赶紧通过乘车小程序联系失主,但打了几次电话均无人接听,估计是酒没醒,胡先生因为还接了别的单子,只好离开陇海路。 很久之后,对方给胡先生回话,希望他第二天能把手机送还。 胡先生提出,从北四环到龙海路来回成本比较高,希望失主能付100元的车费。 失主当即表示,100元不是事,只要胡先生能把手机送回,路费一定给。 第二天清晨,胡先生按照跟失主前一晚的约定,如约把手机送到陇海路,交还给失主。 但是,当时失主并没有直接给胡先生路费,而是加了胡先生的微信,他告诉胡先生自己是做生意的,不差事。 胡先生考虑到,做生意的人都比较讲究,一般情况下,很少一大早就给人转钱,所以,胡先生当时就离开了。 可他回去之后,左等右等,却迟迟等不到失主给他付钱,一直超过中午12点半,他都没收到钱。 胡先生忍不住给失主发信息说,兄弟,现在已经超过12点了,你付一下路费。 谁料,对方竟回复说,你敲诈我,我已经报警,谢谢。 胡先生一看那信息,很生气,他告诉失主,要不咱们一起上派出所说清楚。 失主又给他发信息说,胡先生威胁他。 胡先生觉得很委屈,白白把手机送还给他,路费都没拿回来,还被反称敲诈勒索。 之后,胡先生找到小莉帮忙栏目组,他希望记者能帮他澄清这个事实。 记者根据胡先生给的号码,试图联系失主,但是电话一直未接听,胡先生又打了一同乘车的那名乘客的电话。 电话接通了,胡先生说,希望他能帮忙联系一下该晚跟他同乘的乘客。 对方一听说是胡先生就毫不客气地说,你们之间的事,你们自己解决,不关我的事,之后又补充道:“你这个路费要100块是不是太多了?” 说完,他把电话挂了。 胡先生告诉记者,其实从北四环到陇海路来回的路费要一百多块,但他只提出要求一个整数100块。 胡先生觉得,如果失主一开始就说,不愿意承担这个费用,他可以把手机放到派出所,或者让他自己来拿。 如今,他出于好意把手机送回去,不仅路费没要回来,还被反称敲诈勒索,他觉得做好事还被如此对待,很寒心。 记者问胡先生,那这一百块路费,打算怎么要回来,胡先生说,100块他也不要了,只希望澄清这个事,另外,他之前在跟失主沟通过程中,说的话比较中,希望失主原谅,别放心上。 胡先生告诉记者,以后还会继续做好事,坚持拾金不昧的精神。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案中,胡先生拾得乘客遗失的苹果手机,已履行及时联系失主并如约送还的义务,其主张的100元路费系从北四环到陇海路来回的合理成本支出,未超出必要费用范畴。 且失主事前已明确承诺支付该费用,形成合法的约定关系,失主事后拒付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胡先生有权要求其支付该笔必要费用。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胡先生索要100元系基于送还手机产生的合理路费,并非无中生有索要额外财物,无非法占有目的。 其仅通过微信提醒失主付款,未使用威胁、要挟等强制手段迫使对方交付财物,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失主声称“被敲诈勒索”缺乏法律依据,胡先生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反而因拾金不昧和积极履约值得肯定。 最后,失主酒后失物本应感恩,却违背路费承诺反诬敲诈,既失诚信又显卑劣,令人不齿。 胡先生拾金不昧、履约送还,虽遭不公仍坚守善意,其品格高尚,值得点赞,也为社会传递了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