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一男子在酒吧做营销工作时,结识了一位“知心姐姐”,二人随后相恋并同居。相处期间,女方出手阔绰,陆陆续续给男子转账达57万元。后来,男子得知女方比自己大20岁,便不愿再被“包养”,当即提出分手。 女方也很干脆,表示分手可以,但要男子还回来57万元。男子不愿,女方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据深圳新闻网10月24日报道,男子小陈在当地一家酒吧从事卖酒等销售工作,日常免不了与往来客人打交道。 在此过程中,小陈结识了一位罗姓女子,二人在相处中迅速产生感情并相恋。 然而,小陈当时并不知道罗某是80后,竟比他大20岁。 当然,罗某对小陈关怀备至。 平日里,她出手大方,时常给小陈转账,对小陈的要求也是有求必应。 久而久之,累计转账金额竟已达57万余元。 相处一段时间后,小陈得知了罗某大他20岁的事实。 小陈内心难以再接受罗某,也不想继续在罗某的包养下生活,便向罗某提出分手。 罗某自然也明白两人的差距,并未纠缠,很识趣地同意了分手。 但罗某要求小陈返还此前转账的57万余元,并表示这些是彩礼钱。 多次索要无果后,罗某将小陈告上了法院。 有人说:“小陈太不懂得把握机会,傍上富婆,下半辈子就能衣食无忧,哪能还挑年龄啊。” 也有人觉得,身为男人,要拿得起、放得下!既然不想对人家负责,就该把钱还回去。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判断小陈是否还钱,关键在于这57万元转账的性质。是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 1、一般而言,恋爱期间,像“1314”“520”等有特殊意义的转账,通常被视为情侣间表达爱意的一般性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这类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2、恋爱期间,男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大额财物,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简单讲,只有男女双方最终结婚,彩礼赠与的条件成立,赠与行为才生效。 若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失效,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相应款项。 3、就本案而言,法院审理后认为,这57万元转账中,小陈起初还给了罗某10万元。 还有6万元应视作罗某为表达爱意向小陈给付的一般性赠与。这部分钱款,小陈无需返还给罗某。 但余下的41万元,法院认为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小陈应返还给罗某。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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