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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老人送孙子上学后横穿球场 ,结果被场内打篮球的学生撞倒导致骨折,老人因

湖南怀化,老人送孙子上学后横穿球场 ,结果被场内打篮球的学生撞倒导致骨折,老人因此住院花费了2.6万余元,他讨要说法,学校和学生都认为是老人自己都要过错,老人不服将学生及学校诉至法院。 黄大爷有一个上幼儿园的孙子,他几乎每天都送他上下学。 在去幼儿园的路上,会经过一个小学,而横穿这个小学的球场会减少不少路程,黄大爷平时就很喜欢横穿球场,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事发当天,他送孙子去幼儿园返回家的时候,路过一个学校的球场,他看到了一群孩子在打篮球。 看着孩子们打的激烈,他当时还犹豫要不要横穿球场,可一想到不横穿球场的话,他要费不少时间。 他看了看球场,发现孩子们正在另外一边打球,他想着只要自己走快一点应该没有问题,于是就快步横穿球场。 可毕竟年纪摆在哪里,再怎么快也无法和打篮球的孩子比。 而孩子们打着篮球正激烈,根本就没有想过会有人横穿球场,结果倪某一个不注意撞倒了黄大爷。 因倪某当时跑的很快,撞倒黄大爷冲击力不小,因此导致老人左股骨颈骨折,而他也因此住院12天,花费了2.6万元。 黄大爷很是郁闷,觉得他就是走个路都被撞倒,认为学生和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 可学生和学校认为,他们正在打篮球,黄大爷不知道绕着走,还要横穿球场,不就是自己找麻烦吗? 黄大爷不服了,他都受伤了,学校和学生不想负责也就算了了,竟然还指责他,他要求他们赔偿的决心更加坚定了。 黄大爷多次讨要说法不成,他也不想浪费时间去和倪某和学校理论,于是一纸诉状把他们告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校作为球场的管理者,既然老人平时送孩子能够横穿球场,就说明球场是允许他人通行的。 学校的学生在打篮球,在学生打篮球期间,学校应该做好监管义务,做出提示语或者安排人防止其他行为进入篮球场,可老人却轻易可以横穿球场,说明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而作为打球者的倪某,他把黄大爷撞倒了,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倪某位于合理场地中,对黄大爷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他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如果要求其承担责任,这有违公平原则。 反观黄大爷,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仍选择横穿球场,应当视为"自甘冒险"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黄大爷自愿横穿球场,做出自甘风险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大爷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其应当自行承担90%的责任,而学校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0%的责任,赔偿黄大爷1.77万元。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