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女子和闺蜜一起到洗浴店消费了1378元,对方却不支付自己的费用,女子将闺蜜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归还自己689元。闺蜜却说自己平时也给女子支付过餐费、车费等,但却提供不出证据,最后判决闺蜜支付一半的费用。 据法治社会13日报道,27岁的小丽最近工作有点疲惫,就想去放松放松,而正好自己的闺蜜也有这种想法,于是两人就邀约一起到了洗浴店,在此聊聊天、做做按摩。 不料,两人正在享受的时候,闺蜜的电话突然响了。对方接到电话后,不断重申自己正在外面来不了,但好像对方并没有松口,就是要让闺蜜赶紧去一趟。 最后闺蜜没有办法,只能向小丽说对不起,有人找她有事,必须去一趟。 小丽心想既然闺蜜有事,那就去吧,不能因为自己耽误了重要的事情。 不过走的时候闺蜜说:“你先帮我一起把帐付了,事后我再给你,因为我银行卡限额。” 小丽表示没问题:“我先一起付,到时候我告诉你总金额,你再给我一半就行了。” 过了一两个小时,小丽也放松得差不多了,于是就去前台结账,最后两人一共消费了1378元。随后,小丽就把自己的支付凭证截屏发给了闺蜜,告诉对方只需要付给自己689元就行。 可是闺蜜那边一直没有回信息,小丽以为对方正在忙正事,可能没看到,看到了会第一时间回复,所以并没有着急。 但是过了一整晚,对方都没有动静,不但没回信息,更没有转账。于是小丽主动联系闺蜜,看看对方是什么情况。 可是双方交谈得并不和谐,此时小丽才知道对方并不想付这笔账,她非常不高兴,觉得闺蜜就是赖账,不够义气。 而闺蜜却说:“你就请我消费怎么了?平时我不是也给你付过车费、餐费吗?你就和我这么计较?” 听到这里后,小丽更不高兴了:“平时的车费、餐费才多少钱呀?少的几块,多的也就几十块,能和这几百块比吗?” 但是闺蜜一直认为:“既然是好朋友,你帮我付,我帮你付不是很正常吗?既然我帮你付过餐费和车费,这次你帮我付这笔消费怎么了?你就是太斤斤计较了。”随后就把小丽拉黑了。 小丽气不打一处来,认为:“如果我是富有人,那没问题,可我也是工薪阶层,让我多付近700元,哪里承受得了呀?并且我是被动帮你付的,并不是自愿的,怎么能够这样强制让我帮你付费呢?”于是直接一纸诉状,将闺蜜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两闺蜜又相见了,但此时两人都相看甚厌。不过小丽拿出证据证明两人一共消费了1378元,按道理讲AA制,闺蜜就应该返还一半的钱给小丽。 但闺蜜还是一样的说辞,称自己平时给她付过账,所以这笔账自己没有理由再付给小丽。 不过,法院工作人员通情达理地说:“既然你给小丽付过账,那就拿出凭证,我们也好帮你们平账。” 但是闺蜜却拿不出证据,最后只能判决这1378元由两人各出一半。 网友们看到后都瞠目结舌,觉得她们真的是闺蜜吗?可能是塑料姐妹花吧。怎么能为这1000多元闹上法庭呢?到时候律师费也要花一点,真是得不偿失呀。 不过也有人说,如果事先就说好AA制的,那么就没有理由让小丽一人承担;如果之前没有说明的,那么也不能强行让小丽帮着承担,也许这就不是钱的问题,而是想讨个公道的问题。 1、闺蜜不支付洗浴费用,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在这个案例中,闺蜜让小丽垫付洗浴费用后不支付自己的那部分,没有法律依据地获得了小丽代为支付费用的利益,小丽因此遭受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闺蜜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小丽有权依据此法律条款,要求闺蜜返还自己多支付的689元。 2、小丽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闺蜜,借贷关系成立吗?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虽然闺蜜让小丽垫付时承诺事后还钱,但双方并没有明确的借款合同,也缺乏如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等借款关键要素,难以认定双方达成了明确的借贷合意。 所以在法律层面,两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也会依据此规定,结合具体证据和事实来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3、闺蜜声称之前给小丽付过餐费、车费等可以抵消洗浴费用,从法律角度这种说法能成立吗?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闺蜜虽称之前给小丽付过餐费、车费等,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从法律角度,她的这种抵消说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她仍需按照判决支付洗浴费用的一半给小丽。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近日,黑龙江哈尔滨,女子从杭州来这里看望闺蜜,闺蜜尽地主之谊,带女子四处游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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