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用金钱去考验闺蜜!黑龙江,一27岁女子去找闺蜜玩,闺蜜请她吃喝玩“一条龙”

小峰聊社会 2025-04-15 22:03:53

千万别用金钱去考验闺蜜!黑龙江,一27岁女子去找闺蜜玩,闺蜜请她吃喝玩“一条龙”,花了700元。两人觉得还不尽兴,又去洗浴按摩,花了1378元。结账时,闺蜜称自己的信用卡限额了,让女子先买单,以后会还给她。岂料在女子付款之后,闺蜜对还钱的事一概不提,女子多次索要,还被闺蜜拉黑。女子怒不可遏,先是把这件事告诉了闺蜜所有的好朋友,又将闺蜜告上法庭,要求闺蜜还钱!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张某与王某是闺蜜,因相隔两地,平日难得相聚。

数月前,张某因事返乡,途经王某所在城市,便联系了王某。王某心领神会,立刻邀请张某小聚。

张某抵达后,王某不仅提前预订了酒店,还带她四处游玩,吃喝玩乐共花费700元。然而,张某仍觉意犹未尽,王某便提议去洗浴中心放松。

不料,结账前夕,王某突然发信息称自己有事先行离开,且信用卡已限额,无法支付洗浴费用,恳请张某先行垫付,日后定当归还。

张某无奈,只好自行垫付了1378元。然而,事后王某却绝口不提还钱之事,张某索要无果,竟发现自己已被拉黑。

昔日姐妹情深,怎奈1378元便翻了脸?张某心有不甘,先是联系了王某的所有好友,将此事公之于众,随后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

张某主张,这1378元是因王某银行卡限额而借,且王某承诺事后归还,因此两人之间已形成借款合同,王某理应履行还款义务。

王某则辩称,自己已为张某花费700元,剩余的洗浴费用应由两人共同承担,不能算作借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订立形式多样,口头约定亦具法律效力。然而,本案中双方并无书面协议,且王某对张某的主张并不认可。因此,张某需提供证据证明口头约定的存在,否则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因无法提供口头约定的有效证据,需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请张某吃饭逛街的费用系自愿支出,张某无需分担。而洗浴所花费的1378元,应视为两人共同消费,应共同承担。

综上,法院认定张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王某应返还张某689元。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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