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涿州,女子在晚上23点时去庄稼地,结果正好碰到70多岁的邻居大爷。邻居大爷摸了女子大腿,女子遂与大爷发生肢体冲突。事后,女子丈夫报警,结果悲剧了,女子反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还罚款500元。女子不服提起申诉,可公安机关认为,邻居大爷身体多处受伤,违法事实清楚。无奈,女子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据悉,42岁的女子常某,与70多岁的男子王某,是邻居关系,两家的关系一直不和睦。
2年前,常某来到自家的庄稼地,准备查看麦子的成熟情况。
没想到刚到地头,就发现王某正躺在那里。
因为当时已经晚上23点了,突然出现的王某,把常某吓了一跳,两人随即发生争吵,并升级为肢体冲突。
事后,常某打电话给丈夫,称自己被王某摸了大腿。
常某丈夫随即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分别对常某、王某进行询问。
在询问中,常某称,王某摸了自己的大腿,遂与王某发生了肢体冲突。不过在冲突过程中,自己始终没有打过王某。
王某称,两人发生冲突期间,常某用手抓住自己的肩膀、胳膊等部位,并用拳头攻击自己的胸口。
王某随即被警方带走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王某头外伤双侧颞部软组织挫伤、右侧第4肋、第6前肋、左侧第5肋骨折。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以伤害他人身体为主观故意,利用肢体或工具直接施加于受害人身体且即时发生作用力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认为,常某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并造成王某身体受伤,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符合殴打他人的构成条件。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遂对常某做出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常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细微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依法向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未果后,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公安机关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处罚。围绕其诉求,常某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常某承认与王某发生肢体冲突,但是王某有错在先,常某是正当防卫。
第二,公安机关单纯以王某的证词以及伤情鉴定,就认定常某殴打他人,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常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安机关对于事实的认定是否正确。
为查明真相,法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对于常某、王某的询问笔录、王某的伤情鉴定、双方当庭辩护等材料。并认定如下事实:
第一,常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关系紧张,曾有过土地纠纷。
第二,事发当天,常某与王某发生肢体冲突,并导致王某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现有证据,基本能够证明常某出于泄愤的目的,侵犯了王某健康权的事实。
公安机关认定常某殴打他人,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常某做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得当。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常某的上诉。
对此你怎么认为?
蛤蛙
没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