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以每年2万元的价格,从村民手里租了一个大棚,接着投资二十几万办了一个蔬菜烘烤脱水厂,后来因为特殊原因,女子的脱水厂暂时停工。谁曾想到,村民竟然偷偷地把厂里的设备当废品给卖了,事发后,女子打电话报警,当地公安机关认为是民事纠纷,向女子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来源:大风新闻) 女子王某是临沂人,她在多次考察了蔬菜烘烤脱水厂后,认为办蔬菜烘烤脱水厂是个不错的选择,然后找到平邑县某村的村民。 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约定,租期5年,第一年租金1.8万元,以后每年2万元,开工前付清,一年一付。 而后,王某和人合伙投资了二十几万,在当地修建了蔬菜烘烤脱水厂,并在厂房里安装了锅炉、风机等生产用的设备。 王某说,这些设备花了13万元,后来因为特殊原因,她们的脱水厂暂时停工,等到她们准备重新开工时,却发现厂里的设备不翼而飞。 问了村民,才知道是房东拿锯子把锁给锯开,接着找了收废品的,把锅炉用车拉走了,说是卖了8900块钱。 王某认为,房东这样做犯法了,打电话报警。
不料,警方认为这是经济纠纷,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让王某去法院起诉。 原来,房东是前任村会计,村委换届选举后新官上任三把火,说锅炉难看(锅炉在大棚门口,很显眼),项目是他引来的,就让他弄走。 随后房东把王某厂房的门锁给据开,把4米多高,有五六吨重的锅炉给卖了。 1、公安机关不能管,也不敢管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公安 部曾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更不得从中牟利。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腐 败和权 力滥用。 比如防止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越权办案,把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刑事案件,通过刑事的方式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谋取私利。 民事纠纷,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而不是寄希望于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帮你追讨民事款项。 2、本案是民事纠纷吗? 本案是不是民事纠纷,关键看王某和村民之间的租赁合同怎么约定的。 如果王某不欠村民租金,租赁合同里面又没有约定,王某拖欠租金,村民有权对厂房内的社保行使留置、拍卖的权利,那本案就不是民事纠纷,而是涉嫌盗窃!
如果是盗窃。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又或者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即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接下来,检察院会判断公安机关的理由是否成立,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后,盗窃罪是数额犯,盗窃金额在1000-3000元以上的,应该以盗窃罪追诉。 一旦本案被认定为盗窃,村民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责任。 至于最后可以不可以判缓。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简单地说,村民一旦被认定为盗窃罪,能不能缓刑,关键要看他有没有悔罪表现。
王老仨
放屁那。那不是小偷一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