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认识已毕业参加工作的师兄两个月与其确定恋爱关系并导致怀孕。因被告知怀孕

重瓦下庆 2025-03-19 09:07:40

北京,女子认识已毕业参加工作的师兄两个月与其确定恋爱关系并导致怀孕。因被告知怀孕前十几天,测试纸还显示女子并没有怀孕且二人仅认识两个月,女子就要求结婚。师兄对此持怀疑态度并要求分手。事后两家人因此事发生冲突并报警、师兄赔偿1万元。可一年后女子又以侵犯身体健康权并造成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为由,告上法庭索赔28.5万元。法院这样判!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底,女子韩某经同学介绍认识学校的师兄马某并与其确定恋爱关系。

同年6月4日晚上20时许,韩某与同学到湖北旅游回来后,第一时间告知了马某。因二人之前已经约好也要到一个景点游玩,马某得知韩某已经回来后,开车去接韩某并连夜开车前往目的地。

路上时,马某通过手机在当地定了一个酒店房间。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入住到该酒店房间。

因二人之前发生关系时曾试过未采取安全措施,马某担心韩某怀孕,让其用测试纸测一下结果。后经二人共同确认,测试纸显示韩某没有怀孕。

事后韩某让马某到车上帮其取药,回到房间后,二人又在没有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

十几天后,马某因对韩某所服用的药物产生质疑且韩某性格非常暴躁等原因,主动提出分手。

但此时韩某已经怀孕,并认为是马某造成的。韩某同意分手,但要求马某先承担造成其怀孕的责任,赔偿其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

因6月5日凌晨已通过测试纸确认韩某没有怀孕,才过了十几天,韩某现在就说怀孕,与常识不符,马某当场提出质疑并更加坚定要求分手。

但韩某认为,测试结果会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并不能作为唯一依据,马某否认就是怀疑其人品。

6月30日,韩某与其父母到马某家中讨要说法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现场报警处理此事。

7月25日,为确认双方的争议,韩某到医院检查身体。医院诊断:韩某怀孕8周,先兆流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宫内早孕9周0天。

也就是说,6月5日凌晨那次的测试结果不准确。

9月6日,因是民间矛盾纠纷所引发且双方都同意调解处理,马某因其动手打人一事赔偿韩某及其家人医药费等1万元,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9月13日,韩某收到马某赔偿的1万元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医院住院5天并做了相关手术。

马某本以为这事就算翻篇了。可谁料,时隔一年多即2024年底,韩某却又向其索要住院做手术的费用、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马某认为,其当时动手所产生的医药费最多就几百元,其之所以会赔偿1万元,就是包含了韩某的做手术的费用。

但韩某认为,一码归一码!赔偿1万元是殴打他人的赔偿,这是马某为获得谅解自愿赔偿的。而造成其怀孕并因做手术所产生的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是另外一种侵权行为的责任,马某应予赔偿。

这次发生争执,马某显然是吃一堑长一智,主动报警。因是民事纠纷,民警建议韩某诉至法院。

事后韩某以侵犯身体健康权为由,将马某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1.5万元、营养费和生活费5万元、律师费2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韩某在法庭上辩称:

马某提出分手真实原因并非是因为其脾气暴躁等,而是其将怀孕告知马某并要求结婚后,马某拒绝结婚且还不想承担造成其怀孕的责任。

马某认为:

第一,6月5日测试纸显示韩某没有怀孕,但十几天后韩某又说已怀孕一段时间,且在双方认识不满两个月的情况下,就要求结婚。其结合韩某平时服用不明药物等因素,有理由怀疑韩某的动机以及真实性。

第二,韩某没有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来证实是其造成韩某怀孕的,应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第三,其之前已经赔偿了韩某1万元,足以弥补韩某的医药费,韩某再向其索赔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

首先,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发生肢体冲突一事所达成的约定,与本案韩某的诉求无关。

其次,虽然马某否认是其造成韩某怀孕的,但结合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发生关系以及怀孕时间等客观事实,可以认定是马某造成韩某怀孕的。

再次,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导致韩某怀孕的,因此,双方均有同等过错。即韩某自身也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缴费单据可以认定医药费为1.5万元;韩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生活费和营养费的支出,法院根据双方都有过错、对韩某造成的伤害等各方面因素酌定为5千元、精神损失费酌定为1万元。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法院判定马某赔偿韩某2.2万元(1.5万元的医药费一人承担一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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