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傻了!”乌鲁木齐,一对夫妇吵架时,妻子竟然直接从5楼跳下,导致终身残疾,而丈夫又不想照顾瘫痪的妻子,将妻子送回岳父母家,岳父母没有办法,便把女婿起诉到法院。(来源:浪涨新闻)
女子丁某和陈先生结婚后,虽然谈不上大富大贵,但生活还算美满,不过二人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好在陈先生每次都会让妻子,二人很快就会和好。
事发当天,丁某和陈先生因为琐事再次发生争吵,陈先生因为工作劳累的缘故,并没有及时理会妻子。谁知,丁某见丈夫不管自己,竟然一气之下从五楼跳下,陈先生见状,赶紧拨打120。
虽然120及时赶到,将丁某送往医院治疗,但丁某经过救治,还是导致终身残疾,需要他人长期照顾。
陈先生照顾一段时间后,因为经济和工作的缘故,就把妻子送回娘家,让年近七旬的岳父母照顾。
岳父母也愿意照顾,条件是陈先生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毕竟二老经济状况也很一般,但陈先生认为照顾子女是父母应有的义务,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丁某的父母没有办法,就将陈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支付生活费及护理费。
1、陈先生需要对丁某受伤负责吗?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一般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存在侵权行为;第二、造成损害后果;第三行为人存在过错;第四、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陈先生和丁某吵架,是正常的生活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丁某的伤害是自己跳楼造成的,其作为成年人,对从5楼跳下的后果应该是明知的,所以本案丁某的受伤和陈先生并没有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
2、既然陈先生对丁某的伤害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丁某有义务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吗?
《民法典》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权利。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子女成年尚未结婚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那么父母就有照顾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本案丁某已经结婚,根据上述规定,陈先生就有照顾的义务。当然,如果陈先生和丁某选择离婚,陈先生从法律上来说,就没有照顾丁某的义务,但是在财产分割上,法院会适当照顾丁某。
所以,法院最终经过审理,判决陈先生按期支付丁某生活费和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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