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男子得知某停车场15分钟内免费停车,他动起歪心思,他自作聪明把车开进停车场后,又左转开到出口,等闸机识别到他的车辆信息,他又狡猾的退回停车场,还别说,他用这种方式,成功逃避缴费71次,一共2500多元。没想到第72次时,他被保安给抓住了,保安愤怒的报了警,男子顿时傻眼了:我就是占个小便宜,哪里违法了?
这天,王某去办事,把车开进某停车场,他扫了一眼旁边立着的牌子,只见上面写着:停车15分钟内免费。
他乐了,他经常来这里办事,每次来都要好几个小时,停车费就要好几十,让他很是心疼。
既然15分钟内免停车费,那就就有办法,让自己停好几个小时的车,变成只停15分钟。
只见王某把车开进停车场后,然后左转,来到出口附近,等闸机识别到他的车辆信息,他又退回停车场,找个位置把车停好,等他再出去时,已经生成离场记录,再出道闸就不会被计费,就畅通无阻了,以此成功逃避缴纳停车费。
王某这个人,别看是个大男人,心细如发,而且精于算计,每次几十元的停车费,够他买两盒好烟抽了,这年头挣钱不易,能省则省,别人想省还没窍门呢,谁让他聪明呢。
果不其然,等几个小时后,王某办完事,顺顺当当开出停车场出口,一分钱没花,他为此沾沾自喜。
从此,王某一发不可收拾,用这样的方式,逃避停车费71次,累计2500多元。
但很快,停车场也发现了这个漏洞,马上升级了系统。
可王某不知道,当他第72次故技重施时,杆子说啥都不抬起来了,保安也在监控里发现了他的车辆,当场把他抓了个正着。
保安说王某盗窃,王某嗤之以鼻,在他看来,自己不过是贪点小便宜,怎么还上纲上线,说他盗窃了?这可不是开玩笑的。
保安一看王某做了缺德事,还死不承认,一怒之下报了警,都惊动警方了,王某这下子傻眼了。
民警告诉王某,他这可不是贪小便宜那么简单,他已经侵犯了停车场的财产权益,构成盗窃了。
王某吓坏了,赶紧认罪伏法,并主动缴纳了2500元停车费,检察机关看他认罪态度好,决定对他免于起诉。
如果车辆出闸,系统会查找进入记录,15分钟内直接放行并删除记录。如果车辆没有离开而是退回,之后再次离开时找不到记录,闸机仍会放行。由于频繁出现找不到停车记录,所以停车场开始人工检查。这是他被发现的原因。
有人说王某之所以这么做,侧面反应停车位过高的情况,71次停车费2500顿,这停车费也够贵的了,停车场,把道路占用作为收费停车场,算不算是占用公共面积,这个又是什么罪?为什么这个没人管?
那么,法律上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某通过欺骗手段,71次逃避缴纳停车费,累计金额达2500多元,属于“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的情形。
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尽管他每次逃避的金额不大,但累计起来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情节较轻或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他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具体到本案,由于王某的逃费次数多且金额大,已超出此条款的处罚范围。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停车场的财产权益,停车场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其因逃费而造成的损失。
王某已主动缴纳了2500元停车费,这可以被视为对停车场损失的赔偿。
对停车费过高的质疑,并不能成为王某逃避缴费的合法理由。王某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而不是采取违法行为来逃避缴费责任。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他也侵害了停车场的财产权益,应依法进行赔偿。
贪小便宜往往容易吃大亏。很多人因为贪图一时的小利,而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不仅包括经济损失,还可能损害个人的声誉、信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坚守道德底线,别因小失大,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