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男子参加家族大聚会,一时高兴多喝了几杯,醉酒后被众人送回家。妻子早已习惯男子醉酒,没有过多注意照看,等想起来去查看男子状况时,发现男子因呕吐窒息死亡。妻子将同饮者告上法庭,要10多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结果一出,众人傻眼。 夜已过半,老吴家的大门被敲的震天响。老吴妻子打开门,看到一群人扶着老吴,老吴一身酒气。 妻子捂着鼻子指了指卧室的方向,众人将老吴送到卧室后,跟老吴妻子道了别就离开了。 妻子对老吴的醉酒行为已经见怪不怪,满身酒气的老吴是妻子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她也没有过多去管,而是到另一个屋里就寝。 毕竟是夫妻,老吴妻子半夜醒过来不放心到卧室查看,看到老吴吐了一床,满屋子的臭味,赶紧把窗户打开放味,然后去推老吴。 但是老吴一点反应没有,妻子害怕了,打电话叫来救护车。等医护人员赶到时,老吴早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是被呕吐物给憋死的。 老吴妻子十分伤心,但一想到老吴是跟那些人喝酒后被送回来的,就觉得这事跟那些人脱离不了关系,于是一纸诉状将那些和老吴喝酒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在喝酒当天,老吴是去参加家庭大聚会,妻子本应该同行的,但聚会里有她不想看到的人,所以就没去,所以对于聚会上到底发生过什么,老吴妻子并不知情。 在法庭上,老吴妻子认为众人和老吴喝酒是造成老吴醉酒死亡的原因,所以要求和老吴喝酒的10多人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7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老吴妻子并不知晓聚会上到底什么情况,就认为聚会上的人肯定有劝酒的行为,要不然老吴不会醉酒不省人事,认为聚会上的人都应该为老吴的死负责。 按照老吴妻子所述,老吴虽然爱喝酒,但平时也会适可而止,并不会醉酒不省人事,所以她才会笃定是聚会上的人劝酒导致的老吴醉酒。 同饮酒者未尽到劝诫的责任,应当为老吴的死负责,老吴妻子要求10多人应该做出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在聚会上的人却异口同声表明并未进行过劝酒,虽然聚会上每个人都有饮酒,但没有过激行为,都是自愿饮酒,所以不存在侵权责任,不用赔偿。 聚会上的人表示,在知道老吴已经醉酒的情况下,及时制止了老吴继续饮酒,并及时将老吴送回家中,交由老吴妻子照看。 虽然是同饮酒者,但已经尽到了通知、救助和护送的义务,不存在任何侵权过错。 反倒是老吴妻子,未尽到妥善照顾丈夫的义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聚会在场人的描述,老吴在聚会时饮酒完全是自愿行为,聚会时也并未有人存在灌酒劝酒的行为。 在老吴喝醉后,众人及时将老吴送回家中,也告知了老吴妻子老吴的情况,已经尽到了义务,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老吴妻子的诉求,共同饮酒者无须赔偿。 夫妻俩本就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和责任,但是老吴妻子在明知老吴醉酒的情况下,对其疏于照料,以至于老吴在醉酒呕吐时未及时清理,导致窒息死亡,妻子应该承认责任。 老吴妻子错误的认为,只要是跟老吴有过共同饮酒行为就应该为老吴的死承担赔偿责任,却忽略了共同饮酒人已经尽到了照顾并护送的责任,是免责的。 对醉酒者应该尽到妥善的照料,是作为妻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老吴妻子应该反观自己的行为,是否做到了问心无愧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江苏江阴,男子参加家族大聚会,一时高兴多喝了几杯,醉酒后被众人送回家。妻子早已习
午夜游民
2025-02-17 11: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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