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驴非彼驴!内蒙古,大爷家里养了4头驴。为了降低养驴风险,由村委牵头,为大爷家的

午夜游民 2025-02-17 11:21:11

此驴非彼驴!内蒙古,大爷家里养了4头驴。为了降低养驴风险,由村委牵头,为大爷家的驴购买了保险,保额为每头驴7000元。半年后,大爷家的其中一头驴突然病死。悲伤之余,大爷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业务员现场确认拍照后,大爷将驴焚烧处理。岂料,直到大爷去世了,保险赔偿金也没有到位。大爷的儿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付。可保险公司却辩称:此驴非彼驴!法院这么判!(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葛某所在的村庄,算是当地的养驴大村,全村共有60余头驴。

葛某虽然年龄大了,但是依旧喂养了4头驴。

养殖业最担心的事情就是怕遇到意外,一不小心就容易倾家荡产。

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养殖风险,由村委牵头联系了保险公司,为村里的60余头驴购买了保险。其中,包括葛某家中的4头驴。

保险业务员为每一头驴的耳朵上打上“耳标”,并与养殖户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保额为7000元每头。

半年后,葛某家的其中一头驴突发疾病死亡。悲痛之余,葛某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也安排专人,来到葛某家中进行调查,并拍照。一切流程结束后,葛某将驴进行了焚烧处理。

没想到,葛某在家里左等右等,赔偿金始终没有到位。直到葛某去世,也没见到这笔钱。

葛某的儿子小葛对此事耿耿于怀,认为保险公司就是故意拖延时间,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时,小葛提出以下理由:

1.葛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驴出现意外死亡,在保险期限之内。

2.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安排专人进行调查,且已经拍照记录。期间,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提出异议。

3.​《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保险合同,对葛某已经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没想到保险公司却辩称,对于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对此认可。但是经现场拍照确认,该驴的耳朵上没有“耳标”。

也就是说,此驴非彼驴。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那么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葛某家中死去的驴,是否是购买保险的驴。

法院审理时查明,葛某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为家中每一头驴购买了保险。经确认,葛某家中共有4头驴,现如今仅有3头。

故法院认定,葛某家中死去的那头驴,是投保的驴,保险公司对于投保对象的认定存在错误。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葛某已经去世,小葛作为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葛某7000元,该赔偿金由小葛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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