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在某企业上班,企业突发通知,要求25-58岁的单身员工,在3个季度内

爱波尚克 2025-02-16 10:15:12

山东,一男子在某企业上班,企业突发通知,要求25-58岁的单身员工,在3个季度内必须结婚,否则就开除,公司称:不响应国家号召,不娶妻生子,视为不忠;不听从父母之话,让老人牵挂,视为不孝;自己谈几次不成,处不成对象,视为不仁;同志们劝说不听,让工友担心,视为不义。第1季度完不成写检讨,第2季度完不成,公司要考核,第3季度完不成,就自觉离职。网友:公司发对象吗?

李先生在一企业上班,一个30出头的男子,是一名普通员工。他性格内向,平时除了工作,最大的爱好便是宅在家里看看书、打打游戏。

对于婚姻大事,他总觉得自己还没准备好,想再奋斗几年,给未来的另一半一个更好的生活。

没想到,公司发布了一条前所未有的通知:要求所有25至58岁的单身员工,在接下来的三个季度内必须结婚,截止到2025年9月30日,如果完不成任务,将面临离职的风险。通知一出,整个公司瞬间炸开了锅。

这算什么规定?结婚还能强制?他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公司还给出了“不忠不孝不仁不义”的帽子,仿佛单身就成了罪过。

李先生倍感压力。他也不是不想搞对象,平时接触不到女孩,再加上他性格内向,缘分这东西,也是可遇不可求,终身大事,不能当任务去完成,否则害人害己。

同事们纷纷议论,说这规定够奇葩的,结了婚的,准备看没结婚的笑话,看他们怎么在3个季度内,完成任务。

没结婚的,不管男女,各个都压力山大,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结婚,轻的写检讨,重的被开除,工作都丢了,结婚成家更是难上加难了。

李先生愁的不得了,他这条件,哪那么容易找到合适的,实在不行,发动七大姑八大姨给介绍,不行就网上相亲试试?

但李先生心里清楚,相亲也不是件容易的事。他曾经尝试过几次,但总是因为各种原因没能成功。不是他看不上别人,就是别人看不上他。

回到家,李先生跟父母一说,父母倒乐了,在他们看来,李先生对找对象这件事很是懈怠,三十好几了,还没成个家,把他们愁的唉声叹气,说他也不听,这回好了,公司开始督促,那他们抱孙子可能就快了。

李先生看父母对公司的要求拍手叫好,觉得很无语,这不是说结就能结的啊,如果结婚太仓促,另一半不合适,也过不到一块去呀!

父母才不管那些,在他们看来,他们那一代,见几面就成家立业了,就这么相扶相携一辈子,也没看谁离婚了。

现在的年轻人,不是说三观不一致,就说性格不合,谈个恋爱动不动就三五年,然后没结婚还有可能分手了,简直让他们看不懂。

父母为了让儿子早点成家,在规定期限内结婚,不至于把工作丢了,到处拜托人给儿子介绍对象。

李先生每天到处相亲,疲于应付,把这件事发布在网上吐槽,没想到,大家都说这个公司有正事。

这家企业工作人员回应说,这是公司高层决定的。

找公司借钱买房,借钱付彩礼,这样不就可以了吗,这样都不结婚那就考核吧,不算利息工资里面扣,要是被开了,就违法协议钱不用还了。

有人表示,有担当有责任,婚姻法应该规定:结婚的不娶外国人的,彩礼根据当地最低标准三万以内,多要的就判刑没收财产,结婚和睦相处没有暴力打人的,满50岁有奖励每个月工资增加10元,标准以当地定底线到多少为准,过年有礼物看病感冒半价报销。

那么,法律角度还怎么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结婚必须基于男女双方的完全自愿。企业强制要求员工在限定时间内结婚,显然是对员工婚姻自主权的干涉,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员工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结婚以及何时结婚,企业无权干涉。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权利是广泛的,包括与劳动相关的一切合法权益。

企业以结婚为条件来威胁员工的就业,实际上是对员工劳动权利的侵犯。员工有权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是否结婚。

《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企业强制要求员工结婚,实际上是对单身员工的一种歧视,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原则。员工应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选择职业,而不受婚姻状况的限制。

员工有权拒绝执行这一规定,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人说,公司既然提出这个问题就应该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要不给每个单身汉发个老婆吧?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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