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谈了个男友,很爱他,热恋期间,借给男友20万,男友给她写借条还承诺利息和还款期,女子信以为真,谁料,3年过去,男子一分不还,还跟她分手了。女子伤心欲绝,为求男友复合,主动把20万借条还给他,没想到,男友收到借条后,拉黑女子,坚决不复合,女子气不过,把男友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李秋菊对男友林东说,你把眼睛闭上,把手伸出来,我给你一样东西。
林东有些不耐烦,他说,不是说约我出来有很重要的事要跟我说吗,你有什么事快点说,我忙着呢。
李秋菊耐心地劝解,我们都好久没出来坐坐了,你今天就把其他事推一推,好好陪我,好吗?
林东拿出手机,看了看时间说,我说了没空,你不说我可走了。
李秋菊一听,紧张了,随即从口袋里摸出一张纸条,把它塞到林东手里,说,这个还给你,我不要你还了。
林东一看,是自己写的欠条,脸上的表情瞬间就变得柔和了很多。
原来,李秋菊跟林东曾经是情侣,他们恋爱几年了,李秋菊很爱男友林东。
2020年两人的感情正是你侬我侬的时候, 7月份的一天,林东找到李秋菊,抱着她说,我最近资金周转不过来,急需要一笔钱做周转。
李秋菊眼睛咕噜噜地看着他,不知道他打的什么算盘。
林东看李秋菊没出声,立马拿出纸和笔说,你放心我给你写借条,利息和还款期我们一起协商,虽然我们是恋人,但是亲兄弟明算账。
李秋菊看到林东一副认真、诚恳的样子不禁噗嗤一笑,她说,你想借多少?
林东说,20万,就20万,你放心,等我赚了钱,立马把本金和利息一起还给你。
李秋菊那么爱林东,看到林东有困难,自己有那个能力,她当然不忍心不帮忙,更何况,人家都说了写欠条。
李秋菊说,一会儿我出去把钱转给你,林东听完,当即写下欠条,递给李秋菊,就这样,李秋菊把钱借给林东。
之后很长一段时间,两人的感情还保持如初,恩爱两不疑。
可随着林东生意失败,他的情绪变得低落、而不稳定,两人之间的感情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甚至还出现了争吵。
吵到最后,林东觉得李秋菊烦了,而李秋菊觉得林东变了。
终于,在2023年2月份,林东决绝地跟李秋菊提出了分手。
虽然,李秋菊觉得林东变了,但毕竟是几年的感情,她舍不得放手,她说让林东冷静一段时间,先不提分手的事。
两个人冷静了几天,李秋菊觉得林东估计是烦恼钱的事,所以才跟她提分手,她觉得林东没有能力还自己钱,拿着欠条也没用。
所以,李秋菊把林东约出来把欠条还给他,于是,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李秋菊以为,把欠条还给林东,他就会跟自己复合,可林东让她失望了。
林东拿了欠条就撕了,之后找借口有事先离开了。
李秋菊很伤心,她打电话给林东想跟他复合,可林东却坚决地说,不复合,他们之间不可能。
李秋菊看复合无望,自己白白损失了20万,气不过的她,把林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李秋菊说,林东借她的钱是事实,还写了欠条,他应该归还自己的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
在本案中,李秋菊说她曾经持有男友出具的借条,且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这表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
同时,李秋菊能够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如转账记录等),因此,民间借贷关系应被认定为成立。
那么,关于借条的法律效力与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民法典》第679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条作为借款事实的重要证据,其内容需真实反映双方的借贷合意。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李秋菊交还借条的行为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并具有免除债务的含义。这一认定主要基于以下法律分析: 真实意思表示:李秋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交还借条的行为被认定为放弃债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第143条中关于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
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李秋菊的行为被视为对债权的处分,且该行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李秋菊的行为符合免除债务的法律效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借贷事实的综合判断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秋菊的诉讼请求,林东不用归还款项,李秋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
自由的海洋
上诉就行了,一审一般比较奇葩,要求复合才归还欠条最后没有复合条件不成立,所以欠款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