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春节期间到舅舅家拜年。为了表示重视,舅舅特意好酒好菜招待,并让好几个人陪他喝酒。没想到,男子喝酒太多酒精中毒身亡。男子家人要求舅舅赔偿80万,舅舅认为是男子愿意喝的,他没有过错,一分也不愿意赔偿。男子家人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李某一家和舅舅王某一家一直往来密切,每年春节,李某都会到舅舅家拜年。舅舅王某在当地是个热情好客的人,得知外甥要来,他早早就开始准备。为了让外甥感受到浓浓的亲情和重视,王某特意邀请了 5 名亲友作陪,还准备了自家珍藏的 52 度白酒。
当晚六点,宴席准时开始。酒桌上,大家欢声笑语,气氛热烈。王某为了体现待客之道,一开场就笑着对陪酒人员说:“今天我外甥来了,大家可要让他喝到位!” 李某也兴致颇高,在众人轮番敬酒下,一杯接一杯地喝着。他的脸上渐渐泛起红晕,说话也越来越大声。每敬一杯酒,大家都有着各种吉祥话,李某也不好推辞,只能笑着一饮而尽。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已经喝下了约 300 毫升白酒,可王某见酒兴正浓,又主动开启了第 4 瓶白酒。21 时 03 分,李某的身体开始出现摇晃,他不得不扶着桌子才能勉强站立,很明显已经醉酒。然而,同桌人员仿佛没有看到这些迹象,仍进行着第 4 轮集体敬酒。李某虽然有些意识模糊,但出于面子,还是继续喝着。
21 时 15 分许,李某终于支撑不住,开始呕吐,言语也变得不清。众人这才将他搀扶至沙发休息。当晚,李某被家人接回了家。可谁也没想到,第二天早上 7 时,家属发现李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司法鉴定确认,李某的死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引发呼吸循环衰竭。
李某父母悲痛欲绝,他们怎么也想不到,一次普通的拜年竟成了与儿子的永别。他们认为,舅舅王某作为酒局组织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要求舅舅赔偿。
但王某却觉得委屈,他坚称李某喝酒时从未拒绝,都是自愿的。而且当天晚上李某走的时候看起来还没事,所以他觉得与自己无关,最多愿意赔偿 5 万元。
双方僵持不下,李某父母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存在重大过错,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 80 万元。
李某父母在法庭上陈述了他们的诉讼理由:
王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先行责任:依据《民法典》第 1198 条,主张王某作为酒局组织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证人证言显示,王某在开席前明确要求陪酒人员 “要让外甥喝到位”,并在李某饮至第 8 杯(约 300 毫升)时,仍主动开启第 4 瓶白酒。提交的现场监控视频证实,21 时 03 分李某出现身体摇晃、扶桌站立等醉酒体征后,同桌人员仍进行第 4 轮集体敬酒。医学鉴定指出,此时李某的血液酒精浓度已达 280mg/100ml,超过中毒临界值 3 倍。
王某存在危险状态处置的重大过失:举证王某在李某出现意识模糊后,还让其自行回家,而未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急救专家出庭作证称,若在 22 时前送医,抢救成功率可达 68%。
而舅舅王某则辩解称: 李某主动饮酒的证据:王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李某在赴宴前主动发送 “今天陪舅舅喝尽兴” 的信息。在场证人陈述,李某曾三次自行起身斟酒,并抢夺分酒器声称 “还能再喝半斤”。出示李某 2022 年体检报告,显示其明知患有酒精性脂肪肝(ALT 指数超标 2.8 倍),仍连续三年春节日均饮酒量超 400 毫升,证明其对自身酒量及风险具有明确认知。
依据《民法典》第 1176 条,强调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陷风险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而且李某是他们家族中有口界碑的能喝酒,经过喝酒没有事,这次他主动多喝,其他人也无法阻拦,他属于自陷风险。
法院经过深入审理认为:王某作为酒局组织者,其 “喝到位” 的初始指令对饮酒氛围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
在饮酒过程中,王某存在严重的过程管控失职。当李某完成第 6 杯(250 毫升)饮酒后,从李某的状态和行为表现来看,王某就应该意识到李某已经饮酒过量,此时应及时控制饮酒节奏,避免李某继续大量饮酒,然而王某不仅没有制止,甚至还再次与其拼酒,这无疑加大了李某酒精中毒的风险。
李某自身的过错:李某明知自身肝功能异常(AST/ALT 比值 0.6),却没有克制自己的饮酒行为,仍在 1.5 小时内连续饮用超安全剂量 67% 的白酒,这种行为构成了重大过失。此外,李某在喝酒期间,没有明确拒绝别人的敬酒,使得他人对他的饮酒承受能力产生误判,多次与其干杯,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定李某与王某各承担 50% 责任,王某赔偿 40 万元。
一场酒失去了一个鲜活的生命,也失去亲情,实在令人让人痛心!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