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一女子买茶饮过程中,因对服务员态度不满,在第三方平台上给出差评

重瓦下庆 2025-02-12 12:00:06

黑龙江 齐齐哈尔,一女子买茶饮过程中,因对服务员态度不满,在第三方平台上给出差评,女子的评论立刻有“要饭还要嫌馊”等替店员打抱不平的回复,女子怀疑是店员回复的,并未理会。随后,茶饮店老板不知通过什么方法,查到女子的家庭住址和电话,竟找上门去,强迫女子开门,当面道歉。被拒后,又找到女子父亲单位。女子非常气愤,在网上曝光此事。目前,该茶饮店已经被迫停业。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2月2日,刘女子在逛街的时候,感到有些口渴,于是,来到在商场里一家茶饮店,准备点杯饮品,解解渴,顺便再歇下脚。

不曾想,却在饮品店发生了一件令她不愉快的事情。 由于她感冒的原因,所以,她点了一个正常杯,岂料,正准备付款时,一眼瞥见了柜台边上有赠品,是个玩具小鸭子。

店员告诉她,只有购买指定的“霸王杯”饮品才能给赠品。 正在她犹豫要不要重新点一杯的时候,店员脸色一沉,二话不说,直接伸手从她手中把小鸭子夺了回去,并给了别人。 刘女士很气愤,认为买个饮品还能分出个三六九等来,太不公平。

2月5日,女子在第三方平台上对此次消费经历给出差评,并详细描述了事发当天的经过。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差评发布后,女子发现有人在其差评下多次回复,诸如“要饭还要嫌馊”“从他家开业我就一直喝”等替店员打抱不平的回复。

刘女士怀疑对方可能是店员,刘女士没再去理会,就当这只是生活中的一个小插曲,都过去了。

万万想不到,茶饮店的老板不知通过什么方法,竟查到了她家的住址和她的电话,直接找上门来,给刘女子发信息要当面道歉。

刘女子认为没必要,事情已经过去了,因此,拒绝见面。

让刘女士出乎意料的是,茶饮店老板没有就此作罢,竟打听到她父亲的单位,找到她的父亲。

女子气愤不已,认为老板的做法已经侵犯了她的隐私。

在2月7日,刘女士在网上发布了视频,将老板的行为公布于众,让网友给评评理,随后,这件事在网上发酵。 2月10日下午,记者在商场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商场迫于舆论的压力,已经在于2月6日要求店家暂停营业。

该店店员一夜接到近200个来自网友的网暴电话,店员苦不堪言。

当地监管部门表示 :已对涉事门店进行检查,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但店员服务态度问题不在其管理范畴,后续情况并不了解。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从事呢?

1、刘女士在第三方平台上,对商家给出差评,其行为涉嫌侵权吗?

《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该罪名的处罚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刘女士基于真实的消费体验,因对店员服务态度不满而在第三方平台留下差评,属于行使消费者监督权的合法行为。

只要其评价内容是客观陈述事实,没有捏造歪曲事实、诋毁商家名誉等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2、商家的行为侵犯了刘女士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商家老板不知道通过什么方法打听到了女子的地址和电话,主动登门道歉,其初衷可能是好的,试图当面道歉,解除矛盾,没想到适得其反,反而让矛盾升级,导致无法挽回的结果。

‌《民法典》第1033条‌:详细列举了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等‌。

因此,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刘女士隐私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女士有权要求商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依法追究商家的法律责任。

3、刘女士将事件剪辑成视频发布至社交平台,系表达自身遭遇的一种方式,只要没有捏造事实,就不构成损毁名誉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但网友对店员进行网暴,拨打近200个骚扰电话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干扰和侵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网友应保存理性,停止网爆。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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