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的丈夫去世后,女子被丈夫弟媳要求从房子里搬走,女子傻眼:房子是我丈夫婚前跟弟弟弟媳一起建的,理应有我们母子的份额。丈夫堂妹:房子是二哥和三哥共同出资建的,当初三嫂不会签名,自己陪她去取了42000元,后来二哥又给了两次现金。
赵女士深夜下班回来,刚走到自家门口准备上楼,却发现楼梯口放着2辆电动车,拦住了她上楼的去处,她不禁悲从心来。
自从丈夫去世后,弟弟弟媳处处刁难他们母子,要求他们母子从这栋4层楼的自建房里搬出去。
可这房子明明是自己丈夫和弟弟弟媳共同出资建造的,理应有他们母子的份额。
2014年,赵女士在外务工时,认识了男子阿强,两人情投意合,决定结婚,赵女士从四川远嫁到福建。
阿强家弟兄三个,阿强排行第二。赵女士嫁过来后,跟弟弟弟媳一家居住在同一栋房子里,阿强告诉她:这栋房子是自己婚前和弟弟弟媳共同出资盖的,他出了7万。
2015年,赵女士生下儿子小杰,一家三口安居乐业,幸福安康,跟弟弟弟媳一家也相安无事。
2022年,赵女士的丈夫去世,弟弟弟媳突然改口,说这栋4层楼的自建房是自己家的,之前是因为二哥生前曾帮助过他们,他们才把房子借给二哥一家居住的。现在二哥去世了,他们要求赵女士和侄儿从房子里搬出去。
赵女士傻眼了:丈夫去世,自己和儿子的处境已经很艰难了,弟弟弟媳不仅不帮助他们,还想方设法的赶他们走,哪有这样的道理。
为了弄清楚房子的归属问题,赵女士只能向丈夫的亲戚们求助,据阿强的堂妹阿芳说:这栋房子是二哥和三哥夫妻共同建造的。
据她回忆:当年三哥夫妻买好地皮后,没钱了,就跟二哥商量一起盖房,二哥当时没有结婚,能挣钱也能攒钱,为人大方,就同意了三哥三嫂的要求。
二哥给三嫂汇了款,三嫂不会签字,还是请自己陪她去的银行,那时二哥转了42000元给三嫂。后来两次,二哥是给的现金给三哥三嫂,房子建好后,也是二哥和三哥三嫂一家人共同居住。
其他亲戚也认为这栋房子是阿强和阿勇夫妻共同盖的,即使阿强去世了,里面也有赵女士母子的份额。
他们起草了一个协议,双方约定:一楼大厅左边的第一间房和第三层的房子归赵女士所有,其他楼层和区域归阿勇夫妻所有。
一开始阿勇答应给赵女士母子相应的份额,可到了签字那天,阿勇夫妻说什么都不肯同意了。
阿强的朋友也替赵女士母子打抱不平,他说当初阿勇夫妻结婚后,没有经济来源,阿强找人借了10万元,替他们夫妻找了一辆水泥船做运输,后来盖房子,也是阿强和他们夫妻一同出资盖的。可没想到阿强去世后,阿勇夫妻却不承认了。
多次沟通未果后,赵女士只能找来调解员,调解两家的矛盾。
调解员联系上了赵女士的弟媳,可对方却说:当初他们夫妻曾向二哥借款建房,而非合伙建房。
当时二哥找到他们说你们建房子没有钱,我拿3万元给你,你去建,等我老了,你拿个房间给我住就行了。
二哥借了3万元给他们,因为是自家兄弟,所以没有打借条。后来他们拿了一层给二哥居住,自己已经很大方的。
调解员表示:既然是这样的话,那赵女士母子对这一层也享有永久居住权。
可弟媳还是愤愤不平:有永久居住权,那电什么的,也需要他们自己去承担,可她都没有承担,他们住了十五年,就出了一千多的水电费。
赵女士称,刚开始他们生活紧张,没有交电费,现在他们已经开始交了。
后经协商,弟媳同意拿3层给赵女士母子居住,可赵女士不同意,要求将一楼的一间房和三层给自己。
因为事情过去久远,双方都无法提供确切的证据支持各自的主张,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该房屋的第3层归赵女士所有,该房屋的第1、2、4层归阿勇夫妻所有,第1层的大厅、公共楼梯、顶楼平台归双方共同使用。
该房屋如遇拆迁,第三层房屋产权归赵女士所有,其他产权归阿勇夫妻所有。
双方签字确认,这场纠纷总算落下帷幕。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人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但如果出资人有明确证据证明其有出资份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房屋的产权份额。
具体到本案,多位证人证实赵女士的丈夫阿强有出资建房,因此这套房子里理应有阿强的份额。
阿强去世后,属于阿强的份额变成了他的遗产,赵女士母子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这些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好在事情最终有了圆满的结局,赵女士母子可以分得该房屋的第三层,一楼大厅及其楼梯、顶楼双方共有。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