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5岁的李浩在醉酒后,竟对一名独自在房间内睡觉的女子刁慧起了歹心。他持刀胁迫刁慧来到卫生间,企图实施不轨行为,却因紧张未能得逞。然而,这一举动却惊动了刁慧的室友纪晴,两人随即发生扭打。在激烈的搏斗中,李浩将纪晴划伤,导致其重伤二级。事后,法院一审判决李浩有期徒刑15年,并附带民事赔偿8万元。但李浩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维持了原判!
(案例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刁慧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回到合租的公寓,疲惫地躺在床上,很快就进入了梦乡。
李浩在酒精的作用下,失去了理智。他喝得酩酊大醉,摇摇晃晃地走在回家的路上。
当路过刁慧和纪晴合租的公寓时,他偶然间看到刁慧的房间门没关紧,里面只有刁慧一人正在熟睡,他悄悄地溜进了房间。
李浩看着刁慧熟睡的脸庞,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刀具,胁迫刁慧来到卫生间。
刁慧在睡梦中被惊醒,吓得浑身发抖,她不敢反抗,只能按照李浩的要求去做。
然而,李浩可能因为过于紧张,竟然没能实施成功。
就在这时,纪晴听到了动静,她疑惑地走出房间,看到了令人震惊的一幕。她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试图阻止李浩的恶行。
李浩见状,恼羞成怒,他挥舞着手中的刀具,与纪晴展开了激烈的搏斗。
在搏斗过程中,李浩失去了理智,他疯狂地挥舞着刀具,纪晴不幸被划伤。倒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着。刁慧趁机逃出了卫生间,随后报了警。
民警赶到将李浩制服并带走,纪晴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医生的全力抢救,她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她的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构成了重伤二级。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查明了李浩的犯罪事实,并认定他犯有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
法院认为,李浩持刀入户,对刁慧实施侵害,并在遭到纪晴阻拦后,不计后果地持刀连续捅刺纪晴,其行为性质恶劣,主观恶意明显。
一审判决李浩有期徒刑15年,并附带民事赔偿8万元。但李浩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李浩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并没有杀害纪晴的故意,只是出于一时冲动和酒精的作用才犯下了错误。
他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另外,李浩还提出,他在事后积极对纪晴进行了赔偿,并表现出了一定的悔罪态度。他认为法院应该从轻进行判决,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李浩的上诉理由进行了仔细审查。法院认为,李浩持刀入户对刁慧实施侵害的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严重的犯罪。
而他在遭到纪晴阻拦后,不计后果地持刀连续捅刺纪晴,导致其重伤二级,这一行为足以证明他的捅刺力度之大和主观恶意之明显。
法院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上诉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推翻原判,而是需要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有理有据的申诉。
同时,法院还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误,量刑也适当。因此,二审法院决定驳回李浩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深入剖析这一案件时,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古人的智慧。
《增广贤文》中有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话意味着,无论犯罪者如何狡猾,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李浩的行为,正是对这句话的生动诠释。他妄图通过酒精的麻醉来逃避法律的追究,然而事实证明,法律的天网是密不透风的。
再来看《弟子规》中的教诲:身有伤,贻亲忧;德有伤,贻亲羞。李浩的行为不仅伤害了无辜的纪晴,更让他的家人蒙羞。
他的父母、亲人,将因为他的一时冲动而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和道德谴责。这,就是犯罪带来的沉重代价。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孟子》中找到对李浩行为的批判。《孟子》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
李浩在面对刁慧时,显然缺乏恻隐之心,他没有对弱者的同情和怜悯。
在面对纪晴的阻拦时,他更是丧失了羞恶之心,他没有对正义的敬畏和尊重。
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对人性之善的践踏和背离。
回到案件中,李浩为何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是酒精的麻醉?还是内心的邪恶?
或许两者都有。但无论如何,他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法律是公正的,它不会因为犯罪者的悔过而轻易改变判决;法律也是严明的,它不会因为犯罪者的狡辩而放纵罪恶。
在二审判决中,法院再次强调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法院指出,李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犯罪,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