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男子王强在古玩市场地摊上花1800元淘了2件瓷器,因生活困难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不料,这两件瓷器竟是文物,王强因此被以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王强不服,认为自己犯罪情节轻微,应当适用缓刑,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改判王强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来源: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强是个地道的景德镇人,平日里没啥大爱好,就喜欢逛古玩市场。他总觉得那些老物件儿里藏着说不完的故事,每次去市场,都能逛上大半天。
那天,他在一个不起眼的地摊上看到了两件瓷器,一件是青花瓷碗,另一件是釉里红小瓶。
摊主开价2000元,王强砍了半天价,最终以1800元成交。他心里美滋滋的,觉得自己捡了个大漏。
然而,好景不长。王强的生活因为疫情陷入了困境,手头紧得不行。他想着把那两件瓷器卖掉,换点钱应急。
于是,他找到了一个叫李某的古玩爱好者,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2400元的价格成交。王强心里还挺高兴,觉得自己赚了600元,至少能撑一阵子了。
可谁能想到,这两件瓷器竟然是文物!不久后,王强被警方传唤,说他涉嫌倒卖文物。
王强一听就懵了,心想:我就是个普通老百姓,哪知道这是文物啊?
但事实摆在眼前,那两件瓷器被鉴定为三级文物,属于禁止买卖的范畴。
一审法院判决王强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王强心里憋屈得不行,觉得自己冤枉极了。
他心想:我又不是故意的,而且就赚了600块钱,怎么就判得这么重?
于是,他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强的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危害性较小,最终改判王强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王强这才松了一口气,心里暗暗发誓,以后再也不敢随便买卖古玩了。
王强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王强以1800元的价格购入两件瓷器,后以2400元的价格卖出,从中获利600元。
经鉴定,这两件瓷器属于三级文物,是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范畴。
因此,王强的行为符合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量刑情节的考量: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王强的主观恶性较小,他并非明知是文物而故意为之,而是因生活困难才将瓷器出售。
况且,涉案文物已被侦查机关扣押,未造成流失,危害性较小。
二审法院改判缓刑的理由: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王强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
但考虑到王强的犯罪情节轻微,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
因此,二审法院支持了王强的上诉理由,改判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此案让人不禁想起《论语》中的一句话: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王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他的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教育人、挽救人。
二审法院的改判,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又体现了对王强的宽容与关怀。
有人认为,王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他的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悔罪态度好,适用缓刑是合理的。
也有人认为,文物是宝贵财富,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买卖,法律应当严惩此类行为。无论如何,买卖文物需谨慎,切勿触犯法律。
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法律并非冰冷无情,它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会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正如《增广贤文》中所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希望王强能以此为戒,重新开始自己的人生。(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