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凌晨时分,一名女子偷偷潜入,企图盗走一些钢筋。不料,她的行为正好被一名男子发现。女子为了逃跑,慌乱中举起钢筋朝男子扔去。男子在自卫中掏出刀子,不慎将女子捅成重伤。经医院鉴定,女子构成重伤二级,半身瘫痪。事后,男子主动垫付了5万医疗费,但女子认为赔偿太少,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4万元。
(来源:娄底市人民法院)
夜深人静的时候,总是有些不速之客想趁机捞点好处。这天凌晨,月光稀薄,工地上一片寂静,只有偶尔传来的风声,像是在诉说着什么秘密。
就在这时,一个身影鬼鬼祟祟地溜进了工地,那是刘翠花。她穿着破旧的衣服,眼神里闪烁着贪婪的光芒。
她四处张望,确定没人后,便悄悄地靠近了一堆钢筋。这些钢筋,在她眼里,就是能换来钱的宝贝。
刘翠花刚要伸手去拿钢筋,突然,一个声音从她身后响起:你在干什么?
她吓了一跳,转身一看,原来是工地上的保安李大力。李大力是个老实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从没想过会遇到这种小偷小摸的事情。
刘翠花心里一慌,但很快镇定下来。她眼珠一转,计上心来,假装可怜兮兮地说:我……我家里穷,没办法,才想来偷点钢筋换点钱。
李大力听了,眉头一皱,说:你这样是不对的,快走吧,我不追究你。
刘翠花一听,心里可不乐意了。她心想:我好不容易找到这个机会,怎么能轻易放弃呢?
于是,她突然举起一根钢筋,朝李大力扔了过去。李大力没想到刘翠花会突然动手,他本能地一闪,钢筋擦着他的耳边飞过。
这一下,李大力可火了。他没想到刘翠花这么不讲理,居然动手打人。他顺手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刀子,这是他平时用来防身的。他本想吓吓刘翠花,让她知难而退。
可是,刘翠花见状,更加疯狂了。她继续挥舞着钢筋,朝李大力扑去。李大力在躲闪中,不小心用刀子刺中了刘翠花。刘翠花惨叫一声,倒在了地上。
李大力吓坏了,他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不一会,救护车呼啸而至,将刘翠花送往了医院。经医院鉴定,刘翠花构成重伤二级,半身瘫痪。
这一下,事情可闹大了。刘翠花的家人得知消息后,他们找到李大力,要求他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34万元。
李大力一听,头都大了。他只是个普通的保安,哪里拿得出这么多钱?
李大力无奈地说:我当时只是自卫,没想到会伤她这么重。我已经垫付了5万医疗费,真的没办法再赔更多了。
刘翠花的家人却不依不饶,坚持要李大力赔偿全部费用。他们坚持认为李大力是故意伤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他们一纸诉状将李大力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134万元。
一、刘翠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刘翠花凌晨潜入工地,企图盗走钢筋,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虽然她因为李大力的出现而未能得逞,但她的盗窃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且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李大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大力在发现刘翠花盗窃钢筋后,为了维护工地的财产安全,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然而,他在自卫过程中不慎刺伤了刘翠花,且造成了重伤二级、半身瘫痪的严重后果。
李大力的行为虽然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了正当防卫过当。
三、李大力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大力因正当防卫过当而造成了刘翠花的重伤,他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考虑到李大力是在维护工地财产安全的过程中不慎致伤刘翠花,且刘翠花本身存在盗窃行为,因此李大力的赔偿责任应当适当减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钢筋的主人作为工地的管理者,对工地的财产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如果钢筋主人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盗窃行为的发生,那么他也应当对刘翠花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李大力应赔偿刘翠花因重伤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49万元。不过,李大力可以要求钢筋的主人共同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双生魂
偷人家东西,怪主人家没看好,小便牛逼
益康墅
暴力偷盗,简直就是抢劫
龙哥
现在的法官都怎么了?难道遇见偷盗的行为不应该制止吗?犯罪分子都拿钢筋砸过来了不应该反击吗?反击的过程中造成伤害是在所难免的,不可预见的,不能谁受伤谁有理呀,再说了保安的职责不就是保护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吗?
漂流瓶
赔个3、5万最多十万还是能勉强讲得过去滴,倒赔一百多万,谁还敢主持正义
用户98xxx37
如果李大力的身份是法官,法院还会不会判决为防卫过当?还会不会判赔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