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活该!广东清远,59岁大爷因被狗追赶过,留下心理阴影。故买了一根伸缩棍防身。外出散步时,见一只未栓绳的狗冲向自己,大爷直接用伸缩棍将其敲死。没想到,狗的主人不乐意了,直接报警。警方认定大爷不存在过错,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可狗主人不服,认为民警就是故意偏袒,一纸诉状把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2024年,59岁的潘某在吃完饭之后,与老伴一起在小区楼下散步。
期间,一只未栓绳的小狗径直冲向潘某,潘某心中一惊,随即用携带的伸缩棍,一棍子将小狗敲死。
小狗主人张某闻讯赶来,发现陪伴自己12年之久的爱犬已经没了动静,当场大怒并报警,声称潘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且侵犯了他人的财产。
民警赶到现场后,对潘某展开询问得知:潘某之所以购买伸缩棍,是因为曾经有过被狗追的经历。
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为了避免出现意外,遂买了根伸缩棍防身。没想到正好被张某家的狗摊上了。
民警经现场确定,认定潘某自身不存在过错,于是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张某对此并不认可,认为民警认定事实不清,存在故意偏袒的行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对潘某不予处罚的决定,并提出以下理由:
围绕其诉求,张某提交了如下证据,小区的监控。以及邻居的证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根据小区视频监控显示,事发时,张某的狗并没有靠近潘某,也没有对潘某造成伤害。另根据同小区邻居的证词,潘某存在故意打狗的先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没有收集证据,证明潘某是因为怕狗才将狗给敲死,便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公安机关辩称:
接到报警后,警方对潘某、张某分别进行询问,并对潘某所使用的伸缩棍进行认定。认定潘某所使用的伸缩棍并非管制器具,故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之规定的处罚。
另结合现场情况,民警认为,张某的狗并没有栓绳,冲向潘某时对潘某造成心理压力,用伸缩棍保护自己符合一般常理,故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财物的故意。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某的侵害。
法院审理时查明,张某在小区遛狗时,明知犬类容易对他人造成心理压力,并没有对其进行栓绳处理,其自身存在过错。
另查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潘某在使用伸缩棍将狗敲死的行为,主观上存在伤害小狗的故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故法院认定,民警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符合调查取证的实际情况和依法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用户15xxx52
不敲狗主人算有良心了。
dadachon
应该立法,没牵绳的狗都可以就地正法
陈先森
不栓绳一律打死
专怼极端爱狗人士
还是民警与法院正义
有缘无分爱一场
要是狠一点的人要狗主人一起去陪狗狗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