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活该!广东清远,59岁大爷因被狗追赶过,留下心理阴影。故买了一根伸缩棍防身。

重瓦下庆 2025-01-30 18:59:21

打死活该!广东清远,59岁大爷因被狗追赶过,留下心理阴影。故买了一根伸缩棍防身。外出散步时,见一只未栓绳的狗冲向自己,大爷直接用伸缩棍将其敲死。没想到,狗的主人不乐意了,直接报警。警方认定大爷不存在过错,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可狗主人不服,认为民警就是故意偏袒,一纸诉状把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2024年,59岁的潘某在吃完饭之后,与老伴一起在小区楼下散步。

期间,一只未栓绳的小狗径直冲向潘某,潘某心中一惊,随即用携带的伸缩棍,一棍子将小狗敲死。

小狗主人张某闻讯赶来,发现陪伴自己12年之久的爱犬已经没了动静,当场大怒并报警,声称潘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且侵犯了他人的财产。

民警赶到现场后,对潘某展开询问得知:潘某之所以购买伸缩棍,是因为曾经有过被狗追的经历。

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为了避免出现意外,遂买了根伸缩棍防身。没想到正好被张某家的狗摊上了。

民警经现场确定,认定潘某自身不存在过错,于是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张某对此并不认可,认为民警认定事实不清,存在故意偏袒的行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对潘某不予处罚的决定,并提出以下理由:

围绕其诉求,张某提交了如下证据,小区的监控。以及邻居的证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根据小区视频监控显示,事发时,张某的狗并没有靠近潘某,也没有对潘某造成伤害。另根据同小区邻居的证词,潘某存在故意打狗的先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没有收集证据,证明潘某是因为怕狗才将狗给敲死,便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公安机关辩称:

接到报警后,警方对潘某、张某分别进行询问,并对潘某所使用的伸缩棍进行认定。认定潘某所使用的伸缩棍并非管制器具,故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之规定的处罚。

另结合现场情况,民警认为,张某的狗并没有栓绳,冲向潘某时对潘某造成心理压力,用伸缩棍保护自己符合一般常理,故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财物的故意。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某的侵害。

法院审理时查明,张某在小区遛狗时,明知犬类容易对他人造成心理压力,并没有对其进行栓绳处理,其自身存在过错。

另查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潘某在使用伸缩棍将狗敲死的行为,主观上存在伤害小狗的故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故法院认定,民警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符合调查取证的实际情况和依法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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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5xxx52

用户15xxx52

36
2025-01-30 20:26

不敲狗主人算有良心了。

dadachon

dadachon

22
2025-01-31 13:28

应该立法,没牵绳的狗都可以就地正法

陈先森

陈先森

15
2025-01-31 15:35

不栓绳一律打死

专怼极端爱狗人士

专怼极端爱狗人士

7
2025-01-31 16:19

还是民警与法院正义

有缘无分爱一场

有缘无分爱一场

5
2025-01-31 22:39

要是狠一点的人要狗主人一起去陪狗狗玩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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