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丈夫带妻子旅游入住酒店,当日深夜,妻子在熟睡中被惊醒,发现有人进入房间。丈夫查看时,发现一醉酒男子正在开对面的房门,酒店前台承认是给错了房卡。妻子受到惊吓后脸色发青、浑身发抖,就医后被确诊“急性应急反应”。他们当晚已报警,警方让双方协商处理,夫妻俩要求酒店给个说法,而酒店的态度让他们无法接受!
陈长明和妻子小梦休假,想去宜兴游玩,在平台预定了某酒店的大床房。
当天入住后,由于旅途劳累,两人早早就休息了。
陈长明迷迷糊糊中,突然被妻子推醒,小梦声音颤抖的小声说:“你快点起来,刚才有人进来了。”
陈长明迅速起身,跳下床追到门口,果然房门被人打开了,门外有一男子正在开对面的房间门。
陈长明质问他,怎么打开了自己的房门,男子明显处于醉酒状态。
他含糊不清的说,是酒店前台给的房卡,能刷开所有房间的门。
小梦因为突然受到惊吓一时受不了,开始浑身抖得如筛糠,脸色也变得发青,几乎快撑不住了。
陈长明顾不得和男子纠缠,立马给前台打电话,让酒店经理带他们去医院检查。
酒店经理借口说已经很晚了,让他们先休息,第二天下午再去医院。
陈长明眼看妻子的状态越来越差,人都成这样了哪里敢等,只好自己带妻子去医院看了急诊。
到了医院后,小梦开始不断的呕吐,医生给小梦打了镇静的和止吐的针后,被留院观察休息
第二天,小梦的症状比之前更严重了,身体虚弱,人也开始恍恍惚惚。
她害怕听到响声、做噩梦,身体状态和心理状态都非常差。
几天后,小梦仍没有好转,陈长明只好带妻子回老家那边的医院去继续治疗。
经确诊,小梦为“急性应急反应”,虽一直在治疗中,但状况令陈长明十分担心。
他和妻子本来是出来游玩,放松心情的,谁知适得其反,害得妻子一直在医院。
事后,他们得知,是前台工作人员因疏忽,把酒店内部人员使用的万能房卡,错给了醉酒男子。
小梦就是因为睡梦中被突然惊醒,发现房间里出现一个陌生男人,而受到惊吓。
导致她精神几乎崩溃,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了好几天,小梦的病情却时好时坏。
甚至被发现有寻短见的念头,每天都要靠使用镇静剂。
由于妻子的情绪不稳定,陈长明害怕出事,一直陪伴在妻子身边,不敢离开半步。
医生表示,如果每天依靠镇静剂,对身体的伤害非常大,目前已经开始尝试用电疗法来治疗。
就在出事的当晚,陈长明已经报警,警方介入后,见双方没什么大的矛盾,就让他们协商处理。
陈长明多次找到酒店方,让他们给个说法,但对方一直推脱责任。
酒店表示,陈长明他们是在旅游平台下的单,酒店在平台买了保险,让他们找平台解决。
经过平台出面沟通,酒店方只愿赔偿3000块钱,陈长明无法接受。
妻子小梦已经住院治疗十几天,医药费已经花了3万多元,治疗费都是他们自己垫付的。
陈长明认为,酒店方应赔偿他们夫妻因此事造成的误工费、妻子住院产生的医药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因事情一直没有没能解决,无奈之下,陈长明找到媒体曝光了此事,让大家来评评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认定?
1、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因工作人员疏忽给错房卡,导致醉酒男子进入陈长明夫妇房间,未尽到对住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有责任确保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由于酒店的失误,使得小梦受到惊吓并患病,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损害赔偿
陈长明有权要求酒店赔偿妻子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小梦因酒店的过错,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产生了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等,陈长明作为其丈夫,有权要求酒店予以赔偿。
同时,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需要根据小梦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3、酒店以在平台下单且购买保险为由,让陈长明找平台解决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陈长明夫妇与酒店建立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
酒店因疏忽,造成客人的损失,所以,应承担违约和侵权的双重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文中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