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在父亲过世后,找到母亲和第三人生的弟弟,要求对方归还父亲的社保卡、身份

肆时说说 2025-01-30 18:58:01

辽宁,男子在父亲过世后,找到母亲和第三人生的弟弟,要求对方归还父亲的社保卡、身份证和抚恤金等,遭到拒绝。男子气愤不过,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弟弟归还所有物品,并确定弟弟没有继承权。弟弟提出他从小生长在这个家,他和男子父亲关系很好,尽了赡养义务,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左某住本溪市明山区,是一名70后,他对父亲装作不知道母亲出 轨,并生育了沈某的事情耿耿于怀。   更让左某想不通的是,沈某竟然占着他父亲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社保卡全部账户内存款等一切家中遗物,父亲的丧葬费、抚恤金也在左某手里。   左某的父亲曾在电视台工作,工作体面,收入不错,左某父亲和母亲结婚后不久,母亲就怀孕了,然后有了左某。   怎料,左某八岁那年,母亲竟然生下了和第三人的孩子,还说这是左某弟弟。   十九年后,左某父亲发现此事,在家里大发雷霆,左某父亲和母亲的感情破裂(没有离婚)。   而后,左某母亲联系了沈某的亲生父亲,让对方带沈某回温州老家认祖归宗。   又过了十年,左某父母决定离婚,母亲觉得自己对不起左某父亲,选择了净身出户。   左某认为,这些事情非常清楚,沈某既没有继承权,也无权占有他父亲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社保卡等物品。   左某意见:   1、沈某从小不务正业,有打游戏、赌博的恶习,几年前还因为非法拘禁殴打他人并致其轻伤,被公安机关拘捕判刑的经历。   2、回归社会后,沈某长期不务正业,因为游戏、赌博,卖掉了他生父给他的房产,以偿还赌债,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和父亲的名义担保在外申请借款。   3、父亲去世后,沈某以他无权处置父亲的遗产、遗物为由,强行剥夺他继承权,多次发短信、微信谩骂并威胁他,扬言想要遗产必须付出代价。   4、沈某全然不管父亲骨灰后续安置事宜,就要强行拿走国家给老人的丧葬费等补贴,天理不容。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享有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有扶养关系。   左某父亲和沈某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沈某和左某父亲也无法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所以在左某看来,这场官司他稳赢。   沈某意见:   1、我从小生长在这个家,我从小与父亲(左某父亲)关系很好。左某出生后,在天津由姑姑抚养,直到七岁上学的时候才回来。   2、父亲去世后,左某从未看过一回,父亲生病住院也是我从广州回来伺候的,伺候了整整四年,反观左某,除了看来几回,没有尽到任何的赡养义务。   社区与街坊邻居都清楚我与父亲的关系,所以我有权占有父亲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社保卡等物品,也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左某和沈某各执一词,到底谁说的是真的呢?   法院查明:   左某父亲二十年前,就已经知道他和沈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血缘关系。但此后,左某父亲与沈某之间一直保持正常的生活往来。   左某父亲去世前,沈某和左某父亲共同生活,左某父亲去世后,沈某处理了左某的丧葬事宜,尽到了赡养义务。

左某父亲和母亲离婚时,没有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   法院认为,左某父亲在得知血缘真相后,没有否认亲子关系,而是选择延续与沈某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所以不能否认二者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   法院判决,左某和沈某平均分配一次性抚恤金7万余元,因左某父亲过世后,左某转给了沈某4.4万元料理后事、医疗费等费用,丧葬费1.8万余元,左某分得70%为宜。   社保卡、身份证、电话卡等材料,由左某负责管理,户口本由沈某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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