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李婉芳离婚后搬回娘家照顾年迈的父亲。她不仅悉心照料,还慷慨地借给大哥35000元。十年后,父亲离世,大哥和侄子却突然要求她搬出家门。李婉芳愕然发现,父亲竟在去世前将房子过户给了侄子。
(来源:第一帮帮团)
几年前,李婉芳和丈夫因为性格不合离了婚。离婚后,她无处可去,便搬回了娘家,和年迈的父亲一起生活。父亲见她孤苦无依,也心疼她,便欣然接受了她的回来。
在娘家的日子里,李婉芳尽心尽力地照顾着父亲。她每天早起晚睡,为父亲做饭、洗衣、打扫卫生。
父亲身体不好,她更是寸步不离地守在他身边,生怕他有个什么闪失。
除了照顾父亲,她还时常帮助家里其他亲戚,大哥遇到经济困难时,她毫不犹豫地拿出了自己积攒的35000元借给大哥。
父亲突然病重,李婉芳焦急地守在他身边,祈求他能够挺过这一关。可是,天不遂人愿,父亲最终还是离开了她。
然而,更让她想不到的是,父亲离世后不久,大哥和侄子竟然要求她搬出家门。
李婉芳愣住了,她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这座房子是父亲的,她作为女儿,怎么就不能住在这里了?
“婉芳,你也不是不知道,现在房价这么贵,我们一家子都挤在这房子里,实在是不方便。”大哥有些为难地说。
“不方便?那我住哪里?我离婚了,没有地方去,这里是我家!”李婉芳激动地喊道。
“可是,这房子现在已经不是父亲的了。”侄子李涛淡淡地说了一句。
“什么?这怎么可能?”李婉芳瞪大了眼睛,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侄子从房间里拿出了一本房产证,递给了李婉芳。她颤抖着双手接过房产证,一看之下,顿时傻眼了。原来,父亲在去世前,竟然把房子过户给了侄子李涛。
“这……这怎么可能?父亲怎么会把房子过户给你?”李婉芳结结巴巴地问道。
“姑姑,这是爷爷的遗愿。他生前就说过,要把房子留给我。”李涛平静地说。
李婉芳只觉得天旋地转,她怎么也想不到,父亲竟然会做出这样的决定。她在这座房子里住了十年,为父亲付出了那么多,如今却要被赶出去,这让她如何能接受?
她想起了自己这些年的付出,想起了和父亲一起度过的点点滴滴,泪水不禁涌上了眼眶。她不明白,为什么父亲会这么对她?难道在她离婚后,父亲就不再是她的依靠了吗?
李婉芳试图和大哥、侄子沟通,希望他们能够体谅她的处境。可是,大哥和侄子却坚持要她搬出去,说他们也有自己的难处。
“大哥,你怎么能这样对我?我当年可是借给你35000元!你现在竟然要赶我走?”李婉芳绝望地喊道。
“婉芳,我也没办法。这房子现在是李涛的,他有权要求我们搬出去。”大哥无奈地摇了摇头。
李婉芳觉得自己被亲人背叛了,她在这座房子里付出了那么多,如今却要被赶出去,这让她如何能接受?
她开始四处寻求帮助,找亲戚、找朋友,甚至找到了社区的工作人员。可是,大家都表示无能为力,说这是家庭内部的纠纷,需要他们自己解决。
李婉芳走投无路,只能无奈地接受了现实。她开始收拾自己的东西,准备搬离这座她生活了十年的老宅。
一、房产赠与问题
老人完全有权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孙子。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老人在生前已经将自己的房子过户给了孙子李涛,这意味着李涛已经成为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李涛对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他有权要求姑姑李婉芳从房子里搬走。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也是房产赠与行为的法律后果。
有人可能会问,李婉芳作为女儿,难道就没有继承权吗?
在李婉芳的父亲去世时,如果他没有留下遗嘱明确将房产赠与给李涛,那么李婉芳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确实有权继承部分房产。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老人已经通过过户行为将房产赠与给了李涛,并且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所以李婉芳的继承权已经被这一赠与行为所替代。
二、赡养义务问题
李婉芳的赡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李婉芳虽然离婚了,但她仍然有自己的儿子,并且她的儿子对她有赡养义务。
如果李婉芳生活困难,无处可去,她完全可以找自己的儿子,要求儿子赡养自己。
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也是她作为母亲应得的关爱和照顾。
当然,娘家大哥和侄子帮她是情分,而不是义务。
他们虽然在经济上可能有一定的能力,但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赡养李婉芳。
在法律上,李涛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李婉芳搬走;而李婉芳作为母亲,有权要求自己的儿子赡养自己。
但是,在亲情上,他们之间的纠葛和矛盾却难以用法律来简单解决。
我们常说,法律是无情的,但亲情却是有情的。在法律和亲情之间,往往需要做出艰难的抉择。(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