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互殴!河南,一男子对村支书告发他砸出租车的事情怀恨在心,酒后给村支书发信息,

肆时说说 2025-01-26 17:58:54

不是互殴!河南,一男子对村支书告发他砸出租车的事情怀恨在心,酒后给村支书发信息,“你是不是人,你要想死就给我说一句”,随后持铲刀到村支书家,双方发生厮打,两人均受轻微伤。公安机关介入后,没有认定为互殴,而是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对男子作出了行政拘留7天、罚款两百元的处罚决定。男子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鸿予(化名)是河南安阳县某村民,70后,事发前和村支书李某关系一般。   2024年2月10日,张鸿予和徐某家发生矛盾,李某得知后将张鸿予与徐某拉到一起,想要调和他们两家的矛盾。   结果不知道怎么的,张鸿予和李某发生了口角冲突,李某气愤之下,没能控制住自己,动手扇了张鸿予一耳光。   回到家后,张鸿予觉得丢了面子,给李某发送信息:“你是不是人,你要想死可以给我说一句,我等你”。   接着张鸿予从家里找了一把铲刀返回徐某家中,与李某发生冲突。   张鸿予认为,李某打他耳光在先,这才引发了后续事件,不能把两件事情分开看,这是一件事情,李某不法侵害在先。   李某妻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里说,   “我丈夫回到家没过多大一会,张鸿予就拿着一把铲子来到我家西屋,我丈夫就赶紧上去把张鸿予手里的铲子夺走了。”   公安机关问:“张鸿予拿铲子在西屋有没有伤到人?”   李某妻子回答:“没有,我丈夫把铲子给夺走了。”   张鸿予提出,他只是拿着铲子到徐某家中,没有殴打李某,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李某意见:   李某对案发起因无过错。张鸿予手持铲刀进屋后就戳李某,李某在和张鸿予夺铲刀的过程中将张鸿予打伤。   “他闯进来用刀照直向我脸部刺来,我赶忙用手挡住脸,不是挡得及时,估计我已不在人世。”   李某提出,他在和张鸿予平夺铲刀的过程中将张鸿予平打伤,这是作为一个一般人在该紧急情况下的正常反应。   张鸿予为轻微伤,他给张鸿予造成的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他是在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对张鸿予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人的本能反应,无伤害他人的故意。   公安机关查明:   1、2月10日18时许,张鸿予在本村徐某家与李某发生争执,徐某把张鸿予劝解离开后,张鸿予持铲子又返回到徐某家西屋,用铲刀将李某右手打伤。李某在与张鸿予夺铲刀过程中用碗将其头部砸伤。   经鉴定,张鸿予和李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认定,张鸿予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不属于情节较轻,对张鸿予作出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李某用小碗砸伤张鸿予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违法事实。   法院意见:   事件起因是张鸿予认为他在西安砸出租车的事情,被村委会支书李某“告发”,实际上张鸿予在西安砸出租车的事与李某是否“告发”没有任何关系。   张鸿予发挑衅短信在先,持铲刀进屋在后,是矛盾升级激化的主要原因。张鸿予说的,他被李某打了一耳光,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六段监控视频结合双方当事人及证人证言,可以真实还原案发现场,视频中可以看到,张鸿予持铲刀将徐某家西屋门踢开后,李某有明显后撤并用手挡的动作。   法院判决,张鸿予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张鸿予的诉讼请求。

0 阅读:161
肆时说说

肆时说说

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观世间万象,品人生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