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带母亲看电影,买了第2排的位置,结果看位置离大屏太近,观影体验不好,还费脖子,他便来到13排,挑了俩别人买的位置,和母亲落了座。座位主人来后,让母子俩让座,男子却说啥也不肯走,还叫嚣我就坐这,你能拿我怎么着?双方在电影院吵得不可开交…让别人根本没法观影。没想到,母子俩一闹,影院竟成了背锅侠!
过年了,小佳在家里待的实在无聊,就提议带家人去看场电影。
现在正逢春节档,有很多热门电影,小佳挑了个老少皆宜的,就买了票。
一家人兴高采烈地走进电影院,小佳提前在线上选了13排的位置,觉得那里视野开阔,观影效果应该不错。
可当她带着家人找到座位时,却发现位置上已经坐着一位老太和一男子,看样应该是她儿子。
小佳和母子二人面面相觑,难道是自己找错位置了?她看了眼票,又看了看排号和座位号,确认是自己买的位置没错。
小佳礼貌地开口问,你们是不是坐错了位置?男子却说没有啊,这是他们的位置。
小佳要求查看对方的电影票,她要核实座位号,男子一开始不情愿,后面看拖不下去,便掏出电影票,小佳一看,原来他们买的是第2排的座位。
小佳这才明白,原来这对母子嫌第2排太近,观影体验不好,还费脖子,就擅自做主来到了后排,随便挑了个他们觉得舒服的位置坐下。
她顿时有些生气,这个位置可是她花钱买的,母子俩怎么能随意占别人的座?
她让母子俩回到自己的位置上,可男子却态度嚣张,说我就坐这儿,你能拿我怎么样?
小佳和家人见状,瞬间气不打一处来,她觉得,自己好好和对方讲话,对方却如此不讲理,真是欺人太甚。
小佳变得态度强硬,让男子立马带母亲回到自己的位置上,电影马上就要开始了,小佳不想因为这件事影响了自己和其他人的观影体验。
电影院是公共场合,不是你家,岂能让你随心所欲?
这时,周围也有人劝母子二人赶紧回去,男子却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地坐在那儿。
老太还在一旁帮腔,说自己有精神病,言下之意就是不要惹她。
小佳听后更气了,难道你是患病老人,就可以横行霸道、不讲道理吗?
就这样,双方在电影院里吵得不可开交,眼看电影都开始播了,争吵还迟迟没有平息。
而双方争吵的动静也已经严重影响了其他人的观影体验,电影院的工作人员见状,赶紧上前劝阻,但双方的情绪都已经失控,根本听不进去。
最终,这场争吵以300多名观众被迫退了票,母子俩被警方带走收尾。
大家高高兴兴出来看个电影,却被俩不讲理的母子搅黄了,真是可气呀!
再者,这电影院也真够倒霉的,被母子俩这么一闹,不得不给全场人退票,损失不小呀!
那么,小佳和电影院方,是否可以向母子俩追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本条主要规定的是扰乱公共交通工具和选举秩序的行为,但其中的“扰乱……秩序”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兜底性。
在本案中,母子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电影院的观影秩序,可以视为违反了此条法规的精神。因此,母子俩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运输工具上规定的座位号运输旅客。
小佳作为购票旅客,有权按照电影票上记载的座位号乘坐。电影院作为承运人,也有义务按照电影票上记载的座位号安排旅客观影。
母子俩擅自占用小佳的座位,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旅客乘坐运输工具的规定。小佳有权要求母子俩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虽然本案中的母子俩并未达到随意殴打他人或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程度,但他们的行为,比如:擅自占座、拒绝离开、与小佳争吵等…在公共场所造成了严重的秩序混乱,影响了300多名观众的观影体验。
如果情节严重,且符合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母子俩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