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和男子在一起3年多,女子怀孕后,男子多次承诺要跟女子登记结婚,可迟迟没有去办手续。女子生下孩子不久,无意间发现,男子竟然早已经跟他人结婚,并生了孩子。女子气坏了,直接提出分手,并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可男子却说自己隐瞒婚姻情况虽然不对,但是女子生孩子时,自己承担了大部分费用,每月还支付了2000元抚养费,无需赔偿。可法院判决却让他傻眼了。
冯霞站在穆军面前,把早孕B超单递给了穆军,穆军有片刻的紧张,随后满脸喜悦,他跟冯霞商量:两人先举行婚礼,然后登记结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冯霞闻言,心中涌起一股暖流,觉得自己没有看错人。
2019年9月,两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那时,她对穆军并没有什么深刻的印象,可穆军却对她一见钟情,随后就展开了猛烈的追求。
穆军细心的打听着冯霞的兴趣爱好,经常陪她吃饭看电影,给她送些小礼物,冯霞渐渐地被他打动了。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
同居期间,穆军多次跟冯霞表示,自己会跟她登记结婚,给她幸福的。不久之后,冯霞怀孕,穆军让她生下孩子,并开始筹备婚礼。
2022年1月,冯霞生下孩子,她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等着美美结婚嫁人,与穆军白头偕老,幸福仿佛触手可及。
可命运却似乎总爱开玩笑,那天,她见穆军迟迟没有回家,打电话过去,却是一个女人接的,对方说自己是穆军的妻子,还问冯霞找自己丈夫有什么事情。
面对冯霞的追问,穆军坦白了一切:自己早已经已婚已育,但是他称自己对冯霞是有感情的,不然自己也不会付出那么多。
冯霞的世界瞬间崩塌,自己的挚爱,竟然早已经已婚已育,而自己成了那个被人唾弃的“第三者”,一时之间,冯霞只觉得无比的讽刺和难受。
她接受不了穆军的恶意隐瞒和欺骗,果断提出了分手,并从穆军的住处搬了出去。
之后冯霞一纸诉状,将穆军告上了法庭。
《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冯霞认为穆军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自己的感情,让自己怀孕生子、哺乳,身心受到伤害,穆军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身体权、健康权和名誉权等人格权,她要求穆军对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面对冯霞的指控,穆军却认为:
感情是两个人的事情,自己隐瞒已婚事实确实不对,但是冯霞住院生孩子,大部分费用都是自己出的。
另外自己每个月有给孩子2000元抚养费,自己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无需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穆军隐瞒已婚已育事实,以恋爱结婚为名,骗取冯霞的信任,跟冯霞同居生活,让冯霞怀孕生子,严重伤害了冯霞的身心健康,穆军的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穆军向冯霞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穆军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他不仅伤害了冯霞和冯霞的孩子,也伤害了原配及其子女,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另外,穆军日后还得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虽然穆军和冯霞已经分手,孩子跟着冯霞居住生活,那么穆军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给孩子。
恋爱结婚,应当以诚为主,欺骗他人感情,只会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