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男子与3个朋友在棋牌室打牌时被当场查处,事后男子因被认定人均赌资为200元被处200元罚款。男子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复议后,因询问时是一名民警、一名辅警而被撤销处罚决定。可重新调查后,男子却又因被认定为人均赌资1万元而被拘留12日并处1500元罚款。男子不服并告上法庭。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冯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
2024年1月4日晚上,冯某在被调查期间与男子任某、吴某、王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饭后,4人又一起到某棋牌室打牌。
当天晚上21时许,4人因涉嫌赌博,在棋牌室V05包厢,被公安民警当场查处。
事后民警认定,4人是以单注30元、每人先拿200元筹码牌的方式进行赌博的,但被查处时4人还未曾结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3000元罚款。
据此,1月5日,公安机关以违法情节较轻的为由,对任某处200元罚款。
正常情况下,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抓现场仅处200元罚款,已经是很好的结果了。
可能任某是害怕会被单位处分,所以事后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
4月17日,行政复议部门认定公安机关询问任某等人时只有一名民警和一名辅警,程序违法,并撤销对任某的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在行政复议期间即3月18日,一起打牌的冯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6万元罚金。判决生效后被送往监狱服刑。
任某本以为被撤销处罚决定书,这事就算翻篇了。
可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后又认定是情节严重的,并对其处12日拘留并处1500元罚款。
第一次时只是被处200元罚款而已,第二次时却变为处12日拘留并处1500元罚款。任某实在是无法理解并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答辩称:
重新调查时是由两名在编民警询问并全程录像的,且冯某、吴某、王某的询问笔录可以印证三人和任某一起赌博时人均赌资是1万元。
《宁夏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指出,个人赌资或人均赌资3千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
据此,一审法院支持公安机关对任某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但任某还是不服并在提出上诉时称:
第一次处罚时认定人均赌资200元、第二次处罚又认定为人均赌资1万元,而且,除了口供陈述外,公安机关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明显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13条规定,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主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纠正。
第一次作出处罚时因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资格,已撤销第一次处罚决定。
在不具备证据资格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启动重新调查程序进行调查,重新调查后如确定存在违法行为需进行行政处罚,也只能依据重新调查取得的证据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不可能依据第一次且是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取得的证据作为事实认定依据。
故,公安机关依据第二次调查查证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其次,四人系口头约定赌资,现场没有赌资,在此情况下能够证明具体赌资的证据只有四人陈述,不可能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
故认定四人赌资的证据只能是被公安机关对四人制作的相关询问笔录。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1条第2款规定,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本案其他三名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能够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应的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的其他证据。
即公安机关是依据上述规定分别对任某等四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并不是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人进行行政处罚。故,对案涉四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独立的。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根据4人能够互相印证的陈述,来认定赌资并对4人都作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