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东西,你还有理了!”山东,一大爷趁人不注意到到一工地,准备偷走一些钢筋。没想到大爷偷得过程中操作不当墙体倒下,被砸成植物人。大爷儿子、儿媳认为工地没有尽到安全保护责任,要求对方赔偿200万,对方不同意。大爷儿媳将工地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王大爷年轻时就有占小便宜的毛病,在邻居们的记忆里,他总是想尽办法从周围的人和事上捞点好处。比如,去菜市场买菜,总要多拿几根葱;排队买东西,偶尔还会插队。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对他这种行为早已习以为常,也都尽量避免和他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日子一天天过去,王大爷的这个毛病不仅没有改掉,反而愈发严重。邻居们在背后议论纷纷,有的说:“这王大爷,一辈子就改不了这爱占小便宜的性子,真让人无奈。”还有的说:“咱平时都得防着点他,别一不小心就被他占了便宜。”尽管大家都对他的行为颇有微词,但王大爷似乎并不在意,依旧我行我素。
事发当天傍晚,天色渐暗,王大爷像往常一样出去遛弯。当他路过一个正在施工的工地项目处时,发现工地的门没有完全关上,留着一条不大不小的空隙。王大爷心中一动,鬼使神差地从空隙处钻进了工地。 进入工地后,王大爷四处张望,突然发现一个配电室下面的墙体有钢筋露出。他心里琢磨着,这钢筋放在这儿也没人用,不如弄出来卖了还能换点钱。
于是,他在工地里东翻西找,找到了一把铁锤和一些类似地钉的工具。王大爷拿着这些工具来到配电室旁,开始用大锤砸钢筋所在的位置。他想着只要把钢筋弄出来,就能赚一笔外快,完全没有意识到危险正在一步步逼近。 砸了没几下,只听“轰隆”一声巨响,配电室的墙体突然倒塌,王大爷躲避不及,被埋在了墙下。
工地的其他人员听到墙倒的声音后,立刻赶了过来。他们看到王大爷被埋在废墟下,顿时惊慌失措。有人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还有人迅速报了警。 很快,警方和医护人员赶到了现场。医护人员全力抢救,将王大爷送往了附近的医院。经过紧急治疗,王大爷虽然保住了性命,但由于伤势过重,陷入了昏迷,情况十分危急。
警方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认为王大爷被埋在墙下完全是他自己砸墙的行为所致,工地人员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违法行为。
然而,王大爷的亲人们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工地没有设置任何警示牌,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这才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工地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于是,王大爷的儿子和儿媳一纸诉状将工地起诉至法院,要求工地赔偿200万元。
在法庭上,王大爷的儿子情绪激动地陈述道:其父亲只是去工地附近遛弯,不小心走进了工地。工地作为施工场所,有责任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可是他们既没有在工地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牌,提醒路人这里有危险,也没有将工地完全封闭起来,导致其父亲轻易就进入了工地。如果工地做好了这些安全措施,他父亲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意外。现在老父亲昏迷不醒,我们一家人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经济压力,工地必须对此负责,赔偿200万元,这是他们应尽的责任。
工地负责人则一脸无奈地进行辩解:王大爷是擅自闯入工地,他的目的是偷取钢筋,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工地虽然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安全管理上的不足,但这并不能成为他违法进入工地并进行破坏行为的理由。
在工地入口处虽然没有设置特别醒目的警示牌,但工地本身就是一个危险区域,这是常识。而且,王大爷砸墙的行为是导致他受伤的直接原因,他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有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出于人道主义,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就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已经仁至义尽。现在他们要求我们赔偿200万元,这简直是无理取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王大爷擅自闯入工地,并且故意实施砸墙取钢筋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应该有清晰的认识,他的行为是导致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
然而,工地方面也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漏洞。虽然工地是一个危险区域,但没有在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完全封闭工地,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他人误入并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所以,工地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工地承担次要责任,赔偿王大爷家人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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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磊
盗窃还有理了!对于诬告罪要重判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