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某家电子厂在招人时,老板娘到现场查看,发现有个看上去很敦厚的年轻男子,

好大的瓜 2025-01-22 23:11:29

广东东莞,某家电子厂在招人时,老板娘到现场查看,发现有个看上去很敦厚的年轻男子,手臂上纹了满满的纹身,老板娘当即表态,我们不录用有纹身的!并劝男子去将纹身洗掉,老板娘表示,“我们招用有纹身的人,别人看到会觉得我们公司招了一些可能是混社会的人,或者是二流子。”

据了解,一些服务行业,明确要求身上有纹身的不要,特别是身体裸露处有纹身的绝对不要。原因很简单,或许你觉得纹身很好看,但纹身会给其他人带来视觉上的不适。该电子厂的老板娘,亦是这种观念,老板娘表示,纹身可能会毁了你的前途。 从视频来看,这两名员工,应该是已经通过了人力资源的面试,准备入职的员工,结果老板娘看到其中一人手臂上有大面积的纹身,直接予以否决。

老板娘对有纹身的男子说,“现在有一种时髦的贴纸,贴在手上,一玩就撕下来,这种没问题。但是纹身不行,它给人留下了不好的第一印象。” 老板娘虽然拒绝了有纹身的男子,但她依旧宽慰对方,她对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说,“如果他们洗了纹身,我依然欢迎他们入职。”

对于此事,支持一方的表示,“现在的企业想做好、做大,企业形象很重要,老板讲的是实在话!”“年轻时的轻狂,终究是要自己去买单。”“支持不要招纹身的人,特别是女人!”“大家主观意识中,看到有纹身的就会有一种奇怪的想法。” 不支持的一方提出,“纹身有罪吗!总比那些满口仁义道德的强吧。”“不敢苟同,纹身就是黑社会?戴眼镜就是大学生?”“老板娘这样做违法了,涉嫌就业歧视!” 法律怎么看这事,老板娘表态不招有纹身的员工,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规定了企业不得进行就业歧视,不得因员工的性别,或者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拒绝录用。但劳动法并没有规定,不招有纹身的员工的属于就业歧视。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笔者认为,劳动者有选择企业的权利,同样的,企业也有选择劳动者的权利,企业拒绝录用有纹身员工,是一种招聘限制,不能与招聘歧视画等号。

而且在企业角度看,企业是一个集体,企业对员工的衣着打扮、外在形象等有相应要求,可以理解。 最重要的是,在服兵役、人民警察内务管理、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均有“不得纹身”之类规定,所以笔者认为,该电子厂不要有纹身的员工,不属于就业歧视。

最后,这件事告诉大家,想要找一个正经的工作,最好不要纹身,因为很多用人单位都有不要纹身员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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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云开枫映色,不见当年紫衣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