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八旬老人去银行取款,坐在椅子上等待时,突然晕倒。银行保安连忙将老人扶起来,其他工作人员则连续给老人的儿子打电话,询问是否拨打120将老人送医,虽然2次打电话,老人儿子均表示不需要,银行工作人员见老人情况不对,还是打了120,结果悲剧的是,几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老人已经死亡。事后,老人的儿子不愿意了,认为银行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向银行索赔10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约八旬老人魏某独自前往银行去取钱。因为正值口罩时期,魏某又没有健康码、行程码,银行保安将魏某拦在银行门外。
虽然将魏某拦在门外,但是见魏某年纪大了,只是取个钱,银行保安拿来一把椅子让魏某坐下,而后银行的其他工作人员则将魏某的银行卡拿进银行为魏某代办业务。
怎料,业务还没办好,坐在椅子上的魏某突然从椅子上倒地。
银行保安见状,连忙上前将魏某扶起来,又见魏某勾着头坐在椅子上,情况不太对,赶紧让其他工作人员联系魏某的家属。
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找来魏某的儿子的电话,两次电话询问魏某的儿子是否拨打120将魏某送医治疗。而后拨打120将魏某送医抢救(从魏某晕倒到银行拨打120用了10分钟时间),结果悲剧的是,8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现场,经紧急抢救魏某呼吸心跳停止死亡。
事后,魏某的儿子等家属不愿意了,认为银行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将魏某送医治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银行赔偿,未果后,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10万元。
魏某起诉银行的法律依据正是《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上述事实,认为魏某到银行办理金融业务,在办理业务期间,突发疾病,银行应根据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应急处理预案,及时采取医疗救护措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但被告银行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在魏某倒地并发现有严重疾病后,没有迅速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造成10分钟时间内未尽相关安全保障职责,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魏某年龄、身体健康状况、被告银行的过错程度等,认为被告银行过错轻微,酌定承担10%赔偿责任。
核定魏某家属提出的各项诉请后,判决被告银行已按期赔偿魏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银行表示:第一、在魏某倒地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及保安已及时实施救助,救助人员没有能力确定魏某的病情是否严重,而是第一时间拨打了魏某的儿子的电话,魏某儿子作为魏某的亲属,对魏某的身体状况应十分了解,银行2次询问均魏某儿子要不要求拨打120急救电话,魏某儿子均表示不需要。事发当天处于口罩时期,银行的工作人员和保安在事发后听从魏某儿子的安排,没有过错。
第二、虽然魏某儿子表示不需要拨打120,但是银行工作人员看到魏某没有好转,继而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助行为没有迟延。
第三、从事发的整个过程来看,银行已尽到了及时、合理的救助义务,并无任何法律或者规定,在本案状况发生时,金融机构一定要拨打120电话,否则就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依据不足。
第四、本案不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引发本案并非银行的营业场所设施或者提供服务中造成的,而是由于魏某自身疾病引发的,银行对于魏某的死亡后果没有过错,一审判决让银行负担了超出法律规定的义务,应予纠正。
对此,魏某的儿子等家属表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银行工作人员在看到魏某倒地后,并未在第一时间拨打救助电话,错过了魏某的最佳抢救时机,且没有采取安全、合理、妥善的处理方式,存在过错。
银行称魏某的儿子表示不需要拨打救助电话缺乏证据支持。
由于银行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魏某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突发疾病,银行未及时采取医疗救护措施,未能迅速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认为一审法院结合魏某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银行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驳回了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