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某与曹某2014年喜结连理。婚后,曹某却与杨某暗生情愫,多次偷偷转账共计22万余元给杨某。张某发现后,心痛欲绝,毅然将杨某告上法庭,誓要追回属于自己的钱。
(来源:荔枝新闻)
张某和曹某手牵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誓言要相守到老。然而,生活总是充满了变数,婚姻这座围城,有时也让人透不过气来。
曹某,一个在外人看来老实巴交的男人,内心却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婚后不久,他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认识了杨某。
杨某年轻漂亮,充满活力,仿佛一道光,瞬间照亮了曹某平淡无奇的生活。两人很快便坠入了爱河,曹某仿佛找到了久违的激情。
然而,激情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曹某为了讨杨某的欢心,开始频繁地从家里拿钱给她。一开始,他只是拿一些零花钱,后来胆子越来越大,几万、十几万地往外掏。
这些钱,都是他和张某辛辛苦苦打拼下来的共同财产。张某虽然有所察觉,但出于对曹某的信任,她选择了沉默,希望曹某能够迷途知返。
可是,曹某并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直到有一天,张某在整理家务时,无意间发现了曹某和杨某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
那一刻,她的心仿佛被重锤击中,痛得无法呼吸。她不敢相信,自己深爱的丈夫,竟然会背叛自己,还将共同财产送给别人。
张某感到天旋地转,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到底哪里做得不好,让曹某如此狠心。
她决定,不能就这样算了,她要为自己讨回公道。于是,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那22万余元。
张某表示,那些钱是自己和曹某一起挣来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曹某未经自己同意,就擅自将钱转给杨某,这是对自己的极大伤害。
杨某辩称,那些钱是曹某自愿给她的,她并没有强迫或诱导。她还说,自己并不知道曹某已经结婚,如果知道的话,她绝对不会接受他的钱。
一、曹某擅自转账共同财产给杨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曹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转账给杨某,显然侵害了张某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这种行为构成了对张某财产权的侵害,是违法的。
二、曹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在行为时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并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杨某,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它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婚姻家庭秩序,也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三、判决杨某返还财产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虽然这一条款直接针对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但它也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曹某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杨某,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杨某返还财产是合法合理的。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曹某与杨某之间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张某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要求杨某返还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曹某将与张某的共同财产擅自转账给杨某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判决杨某返还张某22万余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