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勐海,男子发现同居女友不接电话、不回信息后,回出租屋找人。可男子进屋后却因发

常常说说 2025-01-17 16:19:42

云南勐海,男子发现同居女友不接电话、不回信息后,回出租屋找人。可男子进屋后却因发现女友与异性在家,持水果刀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导致肾被摘除后果。案发后男子共计赔偿54.8万元才获得二人的谅解。但检察院还是对男子提起公诉。

(来源: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男子冯某出生于1970年,是浙江台州人。冯某因早年到当地承包土地种植西瓜等水果,在当地定居生活。

冯某在当地生活期间,认识女子罗某并对其展开追求。二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冯某在当地某小区给罗某租了一套房子。

2024年6月12日晚上,冯某因地里的水果已经到了成熟季节,害怕被偷,独自一人在土地旁边搭建的简易铁皮房处留守。

次日早上起床后,冯某因给罗某打电话、发信息、弹视频都不回,担心其人身安全,第一时间开车前往出租屋查看。

上午9时许,冯某用备用房门钥匙进入出租屋。可眼前的一幕却让冯某接受不了。

罗某与男子陈某见到冯某后,也被吓得不轻。双方对视过后,冯某一气之下,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刀。罗某见状,上前阻拦。

可罗某去抢水果刀时,不仅没抢到,腹部还因此被捅伤。陈某见状,也上前抢水果刀,结果也在扭打在一起时腹部被捅伤。

见二人都因受伤倒地后,冯某才冷静下来,拿出手机准备拨打120、110施救。可冯某却因手上有血而导致无法指纹解锁。

随后冯某将罗某、陈某的手机取来让二人自行打电话报警。二人报警后,冯某主动开车送二人到医院抢救并在医院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可冯某没想到的是,其仅是在抢水果刀时导致罗某、陈某受伤,司法鉴定结果却显示,罗某轻伤二级、陈某重伤二级后果。

而陈某之所以会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主要原因是其左腹部受伤后导致做了肾摘除手术。而且,从事发后到出院花了不少钱。

虽然冯某当时只是一时冲动,但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陈某、罗某受伤的后果,因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了公诉。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即便仅以导致陈某重伤二级这一危害后果来对冯某量刑,其行为就要被判处3-10年,更何况,其还有导致罗某轻伤二级这一法定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呢?

为了获得二人的谅解,冯某通过家属赔偿了罗某1万元、陈某53.8万元经济损失。

二人收到钱后,才给冯某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这样判:

首先,冯某在与罗某、陈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后,将二人用水果刀刺伤并导致陈某重伤二级、罗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冯某犯罪以后主动将陈某、罗某送到医院抢救并协助二人拨打110、120,且在明知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再次,冯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已全额赔偿被害人陈某、罗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二人谅解,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酌情对冯某减轻处罚。

注意!上述“减轻”两个字对冯某来说极其重要。即如果只是“从轻”,至少要处3年有期徒刑。但“减轻”则可以处3年以下。

最后,本案系民间感情纠纷矛盾引发,陈某、罗某对引发本案均具有重大过错。

故,鉴于冯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害。

其在当地有经营场所、有固定居所,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最后,通过冯某见到二人受伤倒地后,第一时间协助二人报警并将二人送到医院抢救来判断,冯某确实是一时冲动而为之的。虽然最终被适用缓刑,但通过其也要赔偿罗某损失来判断,想必二人已经分手。

即冯某为了一段不应再维持也无法挽留的感情,不仅搭上55万元,还被判处有期徒刑,真是得不偿失!大家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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