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买137万的婚房,首付42万,父母给支付了10万,他和妻子登记结婚后,父母又支付了32万首付尾款,房产证写的是男子和妻子名字,可5年后,他们感情破裂闹离婚,房子已经升值到200多万,夫妻俩为争房子撕破脸,闹到法庭,一审判决:除去婚前男子父母支付10万元外,其余应均分。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出乎意料。
(来源:荔枝新闻2025-1-16)
2017年,曹先生和秦女士谈婚论嫁,他们到处看房,准备买套婚房,从此一屋两人三餐四季。
经过挑来选去,他们看中一套总价137万多的房子,小区环境优美,配套设施齐全,首付42万。
儿子结婚,当父母的肯定要倾其所有的帮衬,曹家父母决定,儿子婚房的42万首付,由他们包了。
而房子的月供,老两口无力承担,就由曹先生和秦女士自己解决。
曹家父母拿出了10万,曹先生和秦女士领证后,他们跟置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曹家父母又出了剩下的32万首付款。
曹先生和秦女士办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那一刻,拿着属于他们的红本本,两人很幸福,终于有了自己的小家庭了。
婚后的生活平淡而温馨,曹先生和秦女士各尽其责,为这个家添砖加瓦。他们一起装修新房,一起挑选家具。
结婚时,他们是打算白头到老的,可计划赶不上变化,在柴米油盐中,他们的感情归于平淡,各种矛盾不断冒出来,结婚5年,竟然走到了离婚那一步。
2022年,他们经过深思熟虑,准备分道扬镳。离婚了就要分割财产。
而房产的分割,成了他们离婚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点。5年间,房价飞涨,当初137万元的婚房已经升值到了200多万元。为了这套房子,两人撕破了脸,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认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去婚前曹先生父母支付的10万元外,其余部分应该平分。
这个结果让曹先生无法接受,他觉得自己为这套房子付出了太多,而秦女士的贡献远远不如自己。于是,他毅然决然地提起了上诉。
而且,首付42万都是父母支付的,并非10万。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了解了双方的情况。法院认为曹先生父母出资的42万首付款,其中10万元是曹先生的婚前财产,这一点无可争议。
而剩下的32万元,虽然是在婚后支付,但也是曹先生父母为了儿子的婚姻幸福而做出的贡献。
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未来的生活需要等因素,最终作出了一个出乎意料的判决:房产归曹先生所有,但他需要折价补偿秦女士60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曹先生的心里不是滋味,他既庆幸自己保住了这套房子,又感慨婚姻的无常。
而秦女士则显得相对平静,她知道自己在这场争夺中并没有完全输掉,至少她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曹先生与秦女士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房产作为他们婚姻期间的主要共同财产,分割需遵循此法律原则。
一审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房产的增值情况,并除去了婚前曹先生父母支付的10万元后进行了平分,但二审法院根据双方贡献等因素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虽然首付款是曹先生父母支付的,但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曹先生和秦女士的名字,且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因此,在分割房产时,法院需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包括婚前和婚后的付款情况。
曹先生父母出资的42万首付款的性质是争议点之一。
一审法院仅考虑了婚前的10万元出资,而二审法院则综合考虑了全部42万元的出资情况。
从法律上讲,父母出资购房一般视为对子女的赠与,除非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
在此案例中,虽然32万元是在婚后支付,但并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曹先生一方的证据,因此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但在分割时,法院还需考虑双方对房产的实际贡献、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
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需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未来的生活需要等因素。
二审法院的判决既考虑了曹先生父母的出资情况,也体现了对秦女士作为共同还贷方和共同产权人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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