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一女子被情人约至一偏僻小树林,正当女子以为二人要发生关系时,谁知情人却一刀捅在了女子的胸口,随后情人也持刀自杀了。事后,女子的家属怒将其情人的家属告上法院,索赔94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女子的情人因自杀没有被判刑,不能确定其是实际侵权人,故不支持赔偿。但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意见。
(来源:陕西榆林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小李与女子小雷是情人关系,双方都有家室,小李已经是4个孩子的父亲了,而小雷也是2个孩子的母亲了。
二人相识在一个工地上,当时小李负责一处工地的建设,而小雷正在小李的手下干活。由于小雷长得不错,所以得到了小李的诸多关照,这一来二去,二人就这么好上了。
期间,二人也闹过矛盾,也分分合合了几次。
事发当天中午,小雷正在工地上休息,她突然接到了小李发来的信息:“你到我这里来下,我开车带你出去趟!”
小雷不知道小李要做什么,但还是来到了小李的办公室,随后二人乘坐小李的车出去了。
小李开车带着小雷驶向附近的一处偏僻树林,并把车停在了路边。小雷见状哪里不知道小李想要做什么,她顿时羞涩了起来,虽然已经车震过不少次了,但每次还是特别期待。
小李也没让小雷失望,他解开安全带后,放下了小雷的副驾驶座椅,随后便扑了上去。
可谁曾想,小雷并未等来小李的亲吻,而是等来了一把锋利的尖刀。小李趁小雷失神的刹那,一刀刺进了小雷的胸口,而小雷连反抗都没来得及,很快便失去了生命。
随后,小李将插在小雷胸口的刀拔了出来,然后自杀陪着小雷一块去了。
事发后,警方接到报警赶赴事发现场,后来通过小李与小雷的聊天内容,才确定了二人的不正当关系以及凶杀案的真实情况。
后警方以小李自杀为由,决定不再追究小李的刑事责任。可是小雷的家人不服,他们认为即便不能追究小李的刑事责任,也应当追究民事责任,于是他们将小李的家人告上了法院,索赔94万元。
但一审法院认为,小李因没有被判刑,所以无法确认其是实际侵权人。因此,小雷家属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小雷的家属不服,认为虽然小李未被判刑,但小雷就是小李杀害的,怎么就不构成侵权了?于是小雷的家属提起了上诉。
1、小李杀了小雷,为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本案中,小李虽然杀了小雷,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因为法院还没有宣判,所以小李只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只有法院宣判后,罪名才能真正成立。
既然小李是犯罪嫌疑人,且他已经死亡了,那么按照规定就不需要再追究小李的刑事责任了。
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决驳回小雷家属的诉请,主要是这里有个先刑后民的原则。
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都没有被判刑,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小雷就是小李杀害的,所以就无法认定小李构成犯罪,那小李就不是实际侵权人。
因此,一审法院以小雷家属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们的诉请。
2、那二审法院为何有不同看法?
本案中,小雷的家属向小李的家属主张侵权赔偿,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纠纷,而是基于刑事案件引发的侵权纠纷。
因此,本案适用的赔偿规定,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2条,该规定明确了,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其中,物质损失包含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丧葬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小李自杀了,但是根据小李约小雷去事发地点的聊天记录,以及小李准备刀具的记录,小李预谋杀害小雷具有高度可能性。且警方在事发现场并未发现其他可疑痕迹。
因此,小李杀害小雷的侵权事实成立。
此外,本案中产生的物质损失只有丧葬费,小雷的家属未能提交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小李的家属应当在继承小李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小雷家属4.7万元。
最后,不知道小李为何要拉着小雷殉情,但二人的不当行为的确给双方的家庭都带来了极大的打击。小李家里有4个孩子,且小李还是家中顶梁柱,这叫他们母子四人以后怎么过啊?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