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女子在景区站着换手套,一老人拉着狗爬犁路过时,女子不慎摔倒,事发后,老人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15 11:43:30

吉林,一女子在景区站着换手套,一老人拉着狗爬犁路过时,女子不慎摔倒,事发后,老人将女子送去了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事后女子又要求老人支付5万元医疗费,遭拒后,女子不辞而别,老人认为女子应返还费用,当地有关部门也表示两人未发生接触,谁知结果又反转了。

据悉,这名游客是重庆籍,因被诊断右小腿三处骨折,其中两处是粉碎性骨折,需要进一步手术治疗,医生初步判断要三四万,女子丈夫要求老人垫付5万元,协商无果后,女子自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出院离开。

而重庆有关部门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警方联系上乘坐狗爬犁的两名顾客,两人指出狗爬犁边上的钢管确实碰到了路边女子致其倒地,确定女子和其丈夫的行为不属于诬陷。

事发后有人说,两地调查结果不一样,到底是谁在撒谎?

还有人说,狗爬犁经过时,女子倒地,而且是三处骨折,如果是自己倒地,怎么能摔的这么重?最大的嫌疑就是狗爬犁经过的时候高速撞的,狗爬犁经营者一开始愿意担责,觉得就是几千块钱的事,但是知道要三五万的时候反悔了。

也有人说,既然狗爬犁上有两名乘客,为什么吉林有关部门不去询问这两人,非要重庆有关部门千里迢迢的去找这两名乘客询问。

实际上,女子既然是腿部三处骨折,那么,正常情况下,是可以对这三处骨折的受伤情况进行鉴定的,即受伤的外力是从何而来,如果是被狗爬犁碰的,那么,外力是横向的,而如果是摔倒,一定是上下的力,所以,对骨折的外力进行分析,也就能够说明女子是如何受伤的。

当然,这也要看女子倒地的方向和狗爬犁经过的方向,如果女子正对着狗爬犁经过的方向,待狗爬犁经过的时候,女子是迎着狗爬犁的方向倒地,而不是向后倒,那么这个力就来自前方,所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佐证受伤的情况。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就是说,如果老人辩解没有碰到,而女子称是被老人狗爬犁碰到的,在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监控也模糊不清,就要根据高度盖然性来判断了。

也就是说,如果女子的伤情来源于横向的力,而且是迎着狗爬犁的方向倒地的,那么,大概率就是狗爬犁将其碰倒的,这种情况下,就要由老人来承担责任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由于腿部两处粉碎性骨折,很大可能会是伤残十级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仅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这么简单了,残疾赔偿金也将是一笔很大的赔偿。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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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夜雨听芭蕉

夜雨听芭蕉

1
2025-01-15 12:55

东北那地方,摔一跤很狠的,我同学踢球,没使对劲就骨裂了

文欣 回复 01-15 18:08
东北冬天,冰天雪地,摔一跤,骨折的不少。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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